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4-4-10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29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从2014年1月1日起,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
  1.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2.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对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年满90周岁9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按照本通知进行普遍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35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切实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确保4月份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同时,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请于2014年5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2013年 沈人社发[2013] 2013/3/25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 冀人社发[2015] 2015/1/1
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 2020/1/1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 冀人社发[2010] 2010/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新政发[2006]59 2006/1/1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12年 苏人社发[2012] 2012/7/1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皖人社发[2012] 2012/1/1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 豫劳社养老[200 2007/8/17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 冀人社发[2014] 20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