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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2014]6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4-11
实施时间: 2014-5-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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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及派出机构(不发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省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稽查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11日
  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税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进户执法行为)。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统筹安排进户执法工作,尽量合并、减少进户执法行为。地税机关工作人员进户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
  第四条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应当合并实施进户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检查类日常检查,并且不得重复开展,但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除外。
  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调查、管理类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第五条 地税机关积极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进户执法工作管理,逐步实现管理的全区域、全项目、全流程覆盖。
  第二章 进户执法项目分类
  第六条 进户执法行为分为检查类、调查类及税收保障类。
  检查类执法行为是指由地税机关依职权进户实施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检查类日常检查。
  调查类执法行为是指依纳税人发起的地税机关进户实地核查和由地税机关依职权进户实施的反避税调查、管理类日常检查。
  税收保障类执法行为是指由地税机关依职权,为保障税收款项的征缴而进户实施的税收保全措施、税务强制执行措施等。
  第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税收违法案件,包括:来源为上级督办、上级交办、相关部门转办、检举,以及其他有明确证据或者线索证明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规定,需要立案稽查的税收违法案件。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特殊调查事项,包括:受托异地协助调查、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中的核查或者协查联查、税收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向相关当事人进行的调查取证、执法督察工作中因专案执法督察或者特殊情况下需要进户了解情况或者调查取证、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过程中的实地调查等无法事先预见,但是依照相关规定需要进户的执法事项。
  第八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进户纳税评估,是指依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规定,由地税机关基层税务分局(所)或者上级税务机关实施的纳税评估中的实地调查核实。
  第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税务稽查,是指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规定,由稽查局实施的除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外的各类进户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税务审计,是指依据《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国税发〔1999〕74号)、《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国税发〔2007〕35号)、《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11〕71号)规定,由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大企业管理部门实施的进户现场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检查类日常检查,是指由基层税务分局(所)依职权,对纳税人各税种或者单税种进行的全面性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实地核查,是指依纳税人发起的地税机关需要进户的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反避税调查,是指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由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中的进户调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管理类日常检查,是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等规定,由基层税务分局(所)实施的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或者财务状况、资产重组情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检查。
  第十五条 省地税局定期组织各类进户执法项目的清理工作,并及时在系统内发布。
  第三章 进户执法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地税机关实施的各类进户执法,应当实行计划管理,并依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进户执法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月份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分别于上一年度和上一季度终了前制订,并根据年度计划或者季度计划拟订月份计划。
  计划实施期间需要对计划进行调整的,依照原计划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并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稽查计划包括分类分级稽查对象台账(数据库)、年度重点税源企业稽查分户计划和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分户计划。
  分类分级稽查对象台账由各级地税局稽查局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分类分级稽查管理办法》(闽地税〔2013〕166号)制订。
  年度重点税源企业稽查分户计划和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分户计划,由各级地税局稽查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会商税政、征管、税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制订。
  稽查计划经所属地税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上级稽查局的稽查计划应当通知相关下级稽查局。
  第十八条 纳税评估进户计划,由评估部门按月或季制订。计划应当包括:评估对象名称、评估部门或者人员、评估期间和范围、评估存疑问题、约谈情况、调查核实实施部门(人员)及时间等内容。
  第十九条 大企业税务审计进户计划,由大企业管理部门按年或季制订;涉外税务审计进户计划,由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按年或季制订。计划应当包括:审计对象名称、审计所属期间、案头审计部门或者人员、案头分析情况、可能存在问题、实施进户现场审计的部门(人员)及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条 检查类日常检查进户计划,由基层税务分局(所)按年或季制订。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纳税所属期间、实施时间、检查部门或者人员、检查项目(税种)及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纳税评估进户计划、税务审计计划、检查类日常检查计划,经计划制订单位或者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依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所设立的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审议确认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地税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调查类进户执法计划的管理办法,由设区市或县(市、区)地税局,按照对同一纳税人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的要求制定。
  第四章 进户执法的协调原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进户执法。检查类执法项目之间、调查类执法项目之间应当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进行协调,避免重复进户执法。
  第二十四条 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列入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企业,一般不列入分类分级稽查对象台账(数据库)和实施稽查,但检举案件、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行业性专项检查涉及的,以及确定定点联系企业的地税局认为应当实施税务稽查的除外。
  定点联系企业管理部门拟定定点联系企业名单,应当会商同级稽查局。
  第二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重点检查、主管地税机关通知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的检查等检查类日常检查,由检查类日常检查进户计划、税收专项检查计划确定的实施部门或者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地税机关建立的风险控制中心,负责进行相关涉税信息的归集和分析、风险等级排序、将风险应对任务推送风险应对实施部门或单位,并对应对结果反馈评价,不直接进户实施检查。
  第二十七条 纳税评估部门实施纳税评估时,应当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第二十八条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应当加强协调,避免重复进户执法。
  纳税评估工作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及相关规定完成案头审核和约谈之前,一般不直接进户实施检查。经案头审核和约谈,需要进户调查核实的,应当制订纳税评估进户计划,依照“稽查优先”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的对象未纳入稽查局当年稽查计划,也未列入分类分级稽查对象台账(数据库)的,不论存疑项目为当前或者以往纳税年度,均由纳税评估部门实施实地调查;
  (二)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的存疑项目为以往纳税年度,且该对象已纳入稽查局当年稽查计划的,由稽查局实施稽查;
  (三)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的存疑项目为以往纳税年度,该对象虽未纳入稽查局当年稽查计划,但是已列入分类分级稽查对象台账(数据库)的,可以提请稽查局提前(当年或次年)实施,或者经协商由纳税评估部门实施实地调查,并将结果反馈稽查局;
  (四)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的存疑项目为当前纳税年度,且该对象已纳入稽查局当年稽查计划的,移交稽查局对当前年度存疑事项一并延伸稽查;
  (五)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的存疑项目为当前纳税年度,该对象未纳入稽查局当年稽查计划,但是已列入分类分级稽查对象台账(数据库)的,由纳税评估部门实施实地调查,并将实地调查结果反馈稽查局;
  (六)经实地调查核实,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或者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移交税务稽查局处理。
  稽查局对纳税评估部门移交需要立案查处的对象,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分析,需立案查处的,应当优先安排;不需立案查处的,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纳税评估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已列入检查类日常检查计划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并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的,推送或协同基层税务分局(所)一并实施。
  第三十条 检查类日常检查由基层税务分局(所)实施,其检查对象为稽查计划之外的纳税人,已列入当年稽查计划的纳税人不再安排检查类日常检查。但对已列入稽查局分类分级稽查对象台账的纳税人,基层税务分局(所)认为需要提前检查的,可以提请稽查部门提前实施稽查,或者征得稽查局同意转由基层税务分局(所)实施检查。
  检查类日常检查按照福建省地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设定的流程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组织实施的执法督查和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等对内执法监督工作,除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外,一般不进户。
  第三十二条 基层税务分局(所)承担的调查类进户执法项目,由基层税务分局(所)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协调;其他部门承担的调查类执法项目,由承担该项目的部门会商基层税务分局(所)协调办理。
  不同调查类执法项目的实施,应当统筹安排、合并进户。
  第三十三条 税收保障类执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五章 进户执法的协调机制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税局应当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对辖区范围内检查类进户执法事项进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协调小组由地税局局长任组长,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与进户执法项目相关的稽查、征管、纳税评估、风险控制中心、法规、税政、规费、国际税收等部门和基层税务分局(所)主要负责人组成。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稽查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性工作。已经实行设区市一级稽查、未设稽查局的城区地税局,进户执法协调工作由设区市局稽查局直接负责。
  第三十五条 负责进户执法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制订进户执法计划。其中检查类进户执法计划应当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收到相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进户执法计划后,应当进行归集、分类,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协调原则提出初步意见,并与进户执法计划提交部门、计划实施单位(部门)协调。意见一致的,以书面形式报协调小组领导批准后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提交协调小组研究确定。
  协调小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组长或者副组长召集,参加人员为与会议内容有关的成员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基层税务分局(所)对本单位调查类进户执法事项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调查类进户执法事项由基层税务分局(所)直接协调,涉及上级有关部门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协调,必要时可提请地税局协调小组协调。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税部门或者单位间应当加强进户执法信息共享。
  (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传递给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涉及行业性、共性或者影响面较大的,应当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地税局相关部门提出稽查建议;
  (二)相关部门在进户执法或者日常工作中,发现涉嫌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以及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稽查局。
  第三十九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国税部门的进户执法工作协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地税机关进户执法项目及依据由省地税局发布。今后,除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外,其他各级地税机关一律不得自行新增进户执法项目。
  第四十一条 依规定由地税机关实施的非税进户执法项目,一并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单位或者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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