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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发[2014]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3-27
实施时间: 2014-5-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10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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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何问题,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3月27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建设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0号)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对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建设管理单位、经营主体(含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下同)实施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监督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检查单位认为监督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 监督检查依据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建设管理监督检查的依据为:
  (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二)《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0号);
  (三)《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的项目和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五)经批复的现代园项目实施计划;
  (六)财政资金计划、拨款文件;
  (七)其他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建设管理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定期检查每年1次,不定期检查根据需要适时组织。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建设管理检查可由省财政厅组织人员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检查,也可提请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八条 省财政厅应制订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年度检查重点、规模和时间安排。
  第九条 开展检查前,具体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监督检查工作的部门应制订详细的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组成员构成等。
  第十条 省财政厅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省财政厅认为实施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不利影响时,经省财政厅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省财政厅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一条 实施检查时,检查组成员一般应不少于3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证件。
  第十二条 开展检查主要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开座谈会等形式。必要时可请当地财政局及有关单位协助检查。
  第十三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检查组应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报告,提出问题整改建议。
  第十五条 检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时间、方式、范围和内容;
  (三)对被检查单位的基本评价和结论;
  (四)被检查单位违纪违规的基本事实以及依据和处理建议;
  (五)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建议;
  (六)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被检查单位的意见或说明;
  (八)检查组组长签名及检查报告日期。
  第五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建设管理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实施组织管理情况;
  (二)项目年度建设进展情况;
  (三)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检查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建设管理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项目下一年度是否继续扶持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县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减少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助资金指标;有下列第(五)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暂停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一年,其中属于下列第(八)项行为的,还要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及时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的;
  (二)项目建设投资完成额低于实施计划60%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实施计划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
  (五)未实行县级报账制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
  (六)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财政资金的;
  (七)对检查、验收、举报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的;
  (八)骗取财政资金的;
  (九)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经营主体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报账;有下列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取消立项并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将其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其中属于下列第(七)项行为的,还要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及时足额落实自筹资金的;
  (二)项目建设投资完成额低于实施计划80%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实施计划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
  (五)对检查、验收、举报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的;
  (六)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七)骗取财政资金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一县一特”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项目及省级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园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指导市、县(市、区)财政局、农发办做好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园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每年按一定比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抽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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