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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对《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4-15
实施时间: 2014-4-15
法规类型: 寿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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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促进并规范人身险公司互联网保险发展,我会起草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ying_wen@circ.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制度处(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保险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28809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21日。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促进并规范互联网保险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互联网保险,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相关业务。人身保险公司应以总公司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实现集中运营和管理。
  二、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期间偿付能力保持充足Ⅱ类;
  (二)运营和业务管理系统支持在线投保、保全、退保、理赔等运营功能,以及交易信息保存、单证实时查询、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等服务功能;
  (三)运营网站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或完成备案,且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四)建立包括交易安全、宣传销售、服务标准、单证管理、投诉、应急处理及内部风险管控等内容的互联网保险管理制度;
  (五)咨询和销售人员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书(A证)。
  三、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网站或具有合法资质的其他网站经营互联网业务,应审慎选择合作机构、加强业务管理,对合作机构违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合作机构代收保费,代行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回访及服务等关键性职能。
  四、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须在销售页面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列明公司经营区域范围。对于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银行开户地均不在人身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内的客户,人身保险公司须通过有效途径提示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不含生存返还),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并且能够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
  五、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须明示保险产品属性,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保险产品的主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真实、准确和清晰,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销售页面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宣传名称和条款名称)、销售区域、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初始费用及退保损失、缴费方式、客户服务方式、保单获取及查询方法等内容。
  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须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六、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在官方网站首页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专项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及网址;
  (二)合作机构名称、合作方式、合作期限等;
  (三)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宣传名称和条款名称)、条款、产品说明书(如有)等;
  (四)售后服务及消费者投诉方式。
  保险公司暂停或终止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和服务,应当在官网和销售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及时公示并说明原因。
  七、人身保险公司应建立便捷、高效的互联网保险在线服务体系,在存量保单全部到期前不得停止提供在线服务。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应及时承保,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保,鼓励探索应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简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
  八、人身保险公司应加强电子单证管理,电子保单须采用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电子认证服务商颁发的数字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有关要求。
  九、人身保险公司应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注重资金收付安全性,严格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人身保险公司通过电子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预授权扣款等电子支付方式收取保费的,收付款账户须为人身保险公司在电子银行或合法第三方支付平台设立的指定账户。人身保险公司应校验投保人账户信息真实性,确保收付款人为投保人本人。
  十、人身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互联网保险业务客户信息真实、完整、安全。人身保险公司应加强客户信息使用和保密管理,未经客户同意不得用于任何第三方机构。人身保险公司通过合作机构网站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于合同成立24小时内将保单完整信息导入人身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应遵循相关规定。
  十一、人身保险公司应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信息安全责任人。由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完整保存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等投保相关信息,并在处理互联网保险投诉时主动或应投保人要求,提供与投保人保单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十二、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限期整改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十三、中国保监会统筹指导人身保险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所在地保监局对互联网业务实行属地监管。投保人所在地保监局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具有直接检查和处罚权。
  十四、本通知自2014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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