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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企[2014]381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4-9
实施时间: 2014-4-9
失效时间: 2016-4-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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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财政局,各企业:
  为顺利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规范股权投资管理工作流程,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3]188号)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海南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海南省财政厅
  2014年4月9日
  海南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为顺利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规范股权投资管理工作流程,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3]18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扶持资金,但不包括财政投入到企业用于污水处理、水利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非盈利性项目和政府指定项目等政策性扶持资金。
  一、实施主体
  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实施主体是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各实施主体协调配合,各负其责。
  (一)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即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企业申报,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选;会同省财政厅筛选和确定股权被投资企业、项目和资金额度;监督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加强对国有股权的监管,维护国有股权的安全,建立投资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
  (二)省财政厅负责股权投资资金的监管工作,按一定程序选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会同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与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签订股权投资管理协议;建立股权价值评估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备选库;会同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三)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按照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 和省财政厅的股权投资意见,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将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到指定企业或项目,代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政府股权进行日常监管,建立相应的投资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防范债务风险;支持被投资企业发展,实现投资双方共赢。
  二、资金选取
  省财政厅按照《通知》有关规定,会商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筛选确定实施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
  三、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选取
  代省政府履行国有股权出资人职责的投资管理公司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海南省省属国有独资企业。
  (二)企业所有者权益(含公司本部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5亿元(含5亿元)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净利润(含公司本部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有2个以上的股权投资成功案例,有财务、投资、法律等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上述条件,由省财政厅公开发布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申报通知,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提出申请,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候选名单,报省政府审定。
  四、资产评估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的选取
  (一)参与股权投资资产评估事务的资产评估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海南省工商注册,取得资产评估执业资格许可证,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
  2.拥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并通过海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上年度年检;
  3.近三年业务收入年平均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成立不到三年的,从成立年份开始计算);
  4.近三年机构及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5.近三年平均年从事资产评估业务10项(含10项)以上。
  (二)参与股权投资财务审计事务的会计中介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海南省工商注册,取得注册会计执业资格许可证;
  2.有从事过尽职调查、可行性分析类似业务的案例;
  3.近三年业务收入年平均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成立不到三年的,从成立年份开始计算);
  4.拥有6名(含6名)以上专职注册会计师,并通过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上年度年检;
  5.近三年机构及注册会计师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按照上述条件,选择、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
  五、股权投资实施程序及方式
  财政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申报指南。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在公共媒体上发布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的申报通知,告知社会各界实施股权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条件、筛选程序等,组织企业申报。
  (二)项目评审。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包括股权投资类专家)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投资企业或项目建议名单,交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根据申报企业或项目的多少,也可以将所有申报材料直接交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独立筛选和调查。
  (三)尽职调查。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选择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中介机构等开展尽职调查和可行性分析,与拟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方案谈判等。股权投资公司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和谈判结果,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方案建议,上报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四)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根据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方案建议等,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审核、确定股权投资企业、项目和资金额度,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至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按照项目资金计划将资金拨付被投资企业。
  (五)具体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按项目资金计划和投资方案等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实施股权日常管理。
  六、股权投资实施要点
  (一)参股期限和比例
  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参股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省政府确定的中长期投资除外。
  财政专项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含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与其他国有股东投资合并成为第一大股东的除外。因无法顺利退出,导致股权比例变动,进而超过30%的除外。
  (二)参股方式
  1.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已上市公司,通过参与定向增发、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与上市公司合作发起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等形式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2.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非上市公司,可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该公司进行直接投资,也可以通过合作发起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三)投资考核
  为实现政府扶持产业发展的意图,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可与被投资企业事先约定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收益率。未事先约定股权投资收益的,按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同股同权,享受应有的收益,承担应有的风险。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每年对股权投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增加或减少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资额。
  (四)投资退出
  国有股权退出的具体条件和方式,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与被投资企业在签订被投资协议时商定。国有股权退出的主要条件和方式是:
  1.正常退出。国有股权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或约定投资条件(如一定的增值率、企业上市、未能实现预期盈利目标等)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其他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实现财政资金退出。其中,以专门的项目公司形式入股的,可通过其他股东回购、转让、项目公司清算等方式退出;以对该公司直接投资形式入股的,可通过企业上市、创业者回购、转让股权和企业清算等方式退出。
  2.其他退出。当出现以下情形或在投资运作管理过程中出现需提前退出的情况时,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应向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出退出申请,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批复后实施退出:
  (1)被投资企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被投资企业要求国有股权投资退出;
  (3)项目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继续按约定实现政策目标;
  (4)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亏损,且投资份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额不到投资额的70%;
  (5)被投资企业有违反投资协议的严重行为。
  3.被投资企业因各种原因,要求政府股权退出的,也可以直接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如何退出、何时退出。
  (五)价值评估
  省财政专项资金参股项目(或公司)的各方出资、资产等需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中介机构审核,合理确定财政资金占股比例、股权价值、退出价格等。
  对于退出价格,在协议中约定退出价格的,或协议中有特殊条款约定回购条件的,可直接按协议执行;其他情况下退出的,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会同被投资企业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中介机构评估和审计,确定合理的退出价格。
  (六)收回投资管理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退出后,收回的投资本金,作为后续的股权投资资金滚动使用。收回的投资收益,首先用于弥补其他股权投资项目的亏损,弥补后的剩余收益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自主安排使用。
  七、风险控制
  (一)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应监督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建立投资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履职情况及管理资金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实施股权投资后,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和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适当参与被投资企业管理,定期收集、分析企业的经营和财务信息,建立风险预警体系,控制投资风险。
  (三)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和约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报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四)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应每年向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运作情况、被投资企业项目进展情况、股本变化情况等,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八、考核监督
  (一)省财政厅将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股权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给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绩效评价结果。
  (二)为保证评估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防范财政风险,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占总股本15%以上(含15%)的被投资企业的各类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事项,应委托符合上述资产评估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选取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财政审计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
  (三)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股权投资资金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以前年度被投资企业运作等情况向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告。主要包括:
  1.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
  2.财政资金的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3.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四)省级审计机关依法对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情况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
  九、规程时效
  本规程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视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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