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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工商办字[2014]11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2014-1-17
实施时间: 2014-1-17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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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总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下称“十二五”规划)下称“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建设高质量的信息资源库,加强信息资源的准确性、可靠性、可用性管理,切实保障经济户籍信息数据库的完整准确、持续动态更新及共享是‘十二五’工商信息化工作的重心”。为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措施,落实“十二五”工商信息化规划要求,提升全国工商系统数据管理水平,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数据质量长效机制,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数据管理办法》(下简称“《数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数据管理办法》的重要性
  工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注册登记、监管执法、消保维权数据是国家法人基础信息资源库、社会信用基础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重要内容。加强全国工商系统数据从采集到应用各个环节的管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改革部署,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必然要求。数据质量是工商行政管理各项业务工作质量的具体体现,更是工商部门公信力的具体体现。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相关信息,既是让社会公众监督企业经营行为的手段,也是对我们自身工作的检验,务必要确保公示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数据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市场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好《数据管理办法》,夯实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数据基础。
  二、切实构建数据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数据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层级、多部门、多系统。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牵头部门,明确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形成各部门、各层级对数据管理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要以贯彻《数据管理办法》为契机,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数据管理长效机制。总局将依据该办法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各地情况,加大优秀典型的宣传和对落后典型的督促。
  三、结合重点项目建设强化应用带动的作用
  数据应用是检验数据质量管理成果的重要手段。要以数据应用促进数据质量,以高质量数据支撑应用。贯彻落实《数据管理办法》,要充分结合国家法人库、社会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要更加注重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形成“双促进,双提升”的有效机制。
  工商总局
  2014年1月17日
  工商行政管理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和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保障和服务效能,明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部门与信息化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提高数据标准意识,提升数据管理水平,构建数据质量建设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管理,是指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数据从采集到应用各个环节的管理,包括数据源头采集、数据传输汇总、数据共享应用、数据质量监测、数据情况通报、数据运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质量,是指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数据满足各类不同用户明确或隐含需求的程度。数据质量的评估标准包括:
  (一)完整性:数据信息完备,不存在缺失状况;
  (二)准确性:数据记录的信息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工商业务的实际情况,不存在异常或错误;
  (三)一致性:反映同一业务实体的数据及其属性具有一致的定义和含义;
  (四)及时性:数据能够被及时获取并反映工商业务最新情况;
  (五)规范性:数据在特定数据集中不存在重复值,数据项取值满足与其他数据项之间的依赖关系,数据格式符合数据标准要求。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所有数据标准。
  第二章 职责及主要工作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地方局”)分别负责全国和本区域内数据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实行各个环节的归口管理。
  第六条 总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制(修)订、解释与数据相关的制度、标准和规范;
  (二)负责总局数据中心建设,汇总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类数据,为数据应用提供支撑和保障;
  (三)负责统计数据生成工作,确保统计指标和数据标准一致;
  (四)负责指导省局的数据集中工作,与省局共同解决数据汇总中的问题;
  (五)负责建立数据质量评价体系,建设和完善总局数据质量校核管理系统,检查各地数据质量情况,督导各地对问题数据进行整改,不断提高数据质量;
  (六)负责定期发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数据情况通报。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及规范,充分贯彻落实总局要求;
  (二)负责宣传和贯彻总局数据标准,确保总局数据标准在本辖区执行;
  (三)负责本省数据中心建设,构建数据集中、数据整合、数据上报、数据质量校核等系统,建设全省数据管理中心;
  (四)负责做好数据采集、集中、上报工作,与总局共同解决数据汇总中的问题;
  (五)建立问题数据监测反馈追溯体系,做好数据自查和整改工作,不断提高数据质量,构建数据质量长效机制。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数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作配合和技术保障,明确责任分工,将责任落实到机构、部门和个人。
  第九条 业务部门的职责及主要工作是:
  (一)负责数据管理的组织。督导业务数据标准和数据质量管理要求的落实,夯实数据质量基础,确保数据源头采集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规范性;
  (二)负责组织本级并指导下级完成数据源头采集、数据质量监测、数据纠错清理工作;
  (三)负责提出业务数据相关需求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录入、数据整理和汇总、数据共享应用及数据应用安全等。
  第十条 信息化管理机构的职责及主要工作是:
  (一)负责数据管理工作的技术实施。按业务部门要求协调执行数据标准和数据质量管理要求, 组织本级并指导下级按照数据标准和业务要求建设信息系统,确保数据传输汇总的一致性、及时性和规范性;
  (二)负责数据质量监测、问题数据发布以及相关的技术保障、技术培训和技术实施等工作;
  (三)负责统筹分析并合理实施业务部门提出的相关数据应用的需求和要求,主要是满足数据共享应用的需求,落实数据应用安全的要求。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十一条 数据采集的来源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日常业务工作中产生的数据;
  (二)上级及相关部门要求采集的数据;
  (三)从其他部门共享获取的数据。
  第十二条 数据采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一数一源”、“实际情况、书式档案、入库数据和全国联网数据‘四相符’”、“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以原始资料为依据,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从源头上保证数据质量;
  (三)坚持在增加新业务数据采集时,统筹考虑业务流程与信息系统建设,并严格执行既定数据标准。
  第十三条 业务岗位数据录入要求:
  (一)要将数据标准分解到具体业务岗位中,落实数据录入项目、时限、格式等;
  (二)数据录入前,工作人员应对准备录入的原始资料或有关表证单书进行完整性、逻辑性、准确性审核,发现错误数据应及时处理;录入结束后,应对数据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保存;
  (三)工作人员应及时录入、检验和校对数据信息,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章 数据传输汇总
  第十四条 总局负责每天汇总全国各省前置机数据,监测并及时发布各省数据上报、数据集中情况。
  第十五条 省局负责监督本级并指导下级完成每日全省数据的传输集中工作,保证实时或定时将本辖区内各级工商局、分局数据汇总至省局,并按照总局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稳定、完整的上报数据至前置机,每天记录、查看上报情况,处理上报异常。
  第十六条 数据汇总要求:
  (一)严格按照数据汇总的工作流程(附件1)实施数据汇总;
  (二)保持数据的一致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数据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调整;
  (三)做好数据汇总接口文档的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地完成各类代码、数据结构更新,确保数据与数据字典的一致性(附件2);
  (四)省局由于新旧业务系统切换或数据平台转换需对历史数据转储、迁移时,应由信息化管理机构会同业务部门确定历史数据的处理方法,保证新旧数据的衔接和新旧系统的平稳过渡;
  (五)省局新旧业务系统切换,如果影响市场主体数据上报、数据汇总、数据应用,需报上级业务部门同意,并报总局信息中心,提前做好数据汇总接口文档、数据库、前置机等维护更新工作,在总局完成相关调整后方可切换;
  (六)省局在更换上报库或前置机设备前,需提前告知总局信息中心,在总局完成相关调整后方可更换。
  第十七条 数据汇总的保障
  (一)前置机维护
  1、总局负责前置机汇总库、数据转换抽取系统及相应存储空间的维护,并负责监测前置机。
  2、省局负责前置机的日常运行保障,保证前置机上报库、上报系统及相应存储空间的日常维护。
  3、总局与省局共同负责维护前置机任务计划、前置机密码等相关配置信息,在实施相关应用的停止、数据库重启、系统注销或重启等相关操作时必须相互通知,协调一致后方可执行。
  (二)网络维护
  网络问题导致前置机无法联通,由总局和省局信息化管理机构解决。
  第十八条 数据汇总异常处理
  总局和省局分别负责数据汇总过程中各自环节异常情况的处理(附件3)。省局在得到总局数据汇总异常通知后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 数据质量监测
  第十九条 数据质量监测是运用信息化和人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类数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测,问题数据追溯,以及问题数据纠错情况评价的整个过程,包括数据质量问题发现、问题分析和纠错提升三个环节,具体工作要求详见附件4。
  第二十条 数据质量问题发现方式:
  (一) 业务部门及各类用户在日常业务操作及数据应用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
  (二) 信息化管理机构根据数据质量校核规则(附件5)进行日常检查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
  第二十一条 业务部门在日常业务操作及数据应用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若在修改权限内则自行修改,超出权限则需提交数据质量问题报告(附件6),并协商信息化管理机构配合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管理机构根据数据质量校核规则,定期使用数据质量校核管理系统进行批量集中校核,及时发现数据质量问题,涉及业务部门的要及时告知业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管理机构与相关业务部门要围绕数据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确定数据质量问题的主要责任部门、相关责任部门及负责人,限期解决,超过处理责任范围和时限的须及时报上一级解决。涉及下级单位的数据质量问题,业务部门和信息化管理机构分别负责督导本条线开展问题整改。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管理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数据质量问题解决情况进行跟踪,将整改进展纳入情况通报。
  第二十五条 针对已发现数据质量问题但未制定相应校核规则的情况,由主要责任部门作为数据质量校核规则制定部门,根据数据质量问题分析结果提交相应的数据质量校核规则,并补充到数据质量校核规则文档中。
  第二十六条 为提升数据质量而需要修改业务系统的,须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业务系统修改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与信息化管理机构会签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数据质量提升工作涉及多层级、多部门,涉及系统权限、档案开放、数据删改等问题,各业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机构务必加强安全防范,做好书式档案领用登记和检查,做好用户权限管理。各级信息化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操作日志的记载、检查和管理,确保数据安全。
  第六章 数据共享应用
  第二十八条 加强总局对地方局,以及地方局之间的数据共享应用。
  第二十九条 做好全国数据联网应用工作,各省必须按流程(附件7)及时更新全国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等联网应用数据库,保证业务应用。
  第三十条 加强数据服务,为业务分析、信息公示、部门共享、公共服务等提供数据支撑。
  第七章 数据情况通报
  第三十一条 总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数据质量监测和数据共享应用的情况定期编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数据情况通报》(简称“通报”),并在总局综合业务系统数据情况通报专栏公布。
  第三十二条 “通报”主要内容包括:各省局数据质量总体情况,对问题数据纠错整改情况,数据上报和联网应用数据下载成功的次数、时间,数据上报的主要问题等。
  第三十三条 “通报”每月上旬发布,每半年发布半年数据情况通报,每年发布年度数据情况通报。
  第三十四条 各省局应根据“通报”反映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核,并落实责任,对问题数据进行纠错整改。
  各省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省数据情况通报制度。
  第八章 数据运行安全
  第三十五条 各级信息化管理机构应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措施,主要包括:数据访问的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及数据的加密、保密、日志管理、网络安全、容灾备份等。
  第三十六条 为统一规范操作权限,各单位应明确工作人员的录入权限、访问权限及维护权限的管理部门,任何人不得擅自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七条 信息化管理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系统数据及介质资料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数据库的安全管理,制定和明确管理员用户和数据查询用户的操作权限及规程。
  第三十八条 对数据的各项操作至少要建立运行日志,严格监控操作过程,对发现的数据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和上报。管理员应掌握和运用数据库访问审计技术,实现对数据库操作的监测和追溯。
  第三十九条 信息化管理机构要加强用户身份验证管理、网络安全管理,采取严格措施,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检测、清除工作,建立针对网络攻击的防范措施,保证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第四十条 信息化管理机构要加强数据的容灾备份工作,建立数据容灾备份机制,保障系统应急恢复和数据溯源。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数据汇总工作流程
  2.数据汇总文档管理要求
  3.数据汇总异常处理流程
  4.数据质量监测工作要求
  5.数据质量校核规则
  6.数据质量问题报告模版
  7.联网应用数据交换流程
  8.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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