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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政发[2014]1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2-25
实施时间: 2014-2-25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工商年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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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5日
  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二、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二)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三)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3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责任单位: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三)简化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制定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的授权,结合我区实际,以保障经济社会秩序为前提,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为目标,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广西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放宽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明确其功能为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形成针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新的监管体系,进一步释放住所的资源,减少行政干预,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业态的发展要求。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责任单位: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四)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设全区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组建,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整合各部门行政审批、政务与社会管理信息资源。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同时注意处理好企业登记与行政审批部门之间协调衔接,解决各地区、各部门互联互通的问题,扩大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真正共享,实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目的和效果。
  自治区工商局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具体建设任务,要尽快出台具体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营造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的信用信息公示环境。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责任单位: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五)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根据工商总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四、配套措施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撑,也需要各项政策措施的配套出台,营造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一)先行先试,支持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我区实际,采取“统一规划,试点先行,全面推行”的方式,支持防城港市充分发挥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优势,开展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及“先证后照”等试点工作,认真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总结形成可操作的改革经验,积极稳妥地向全区推广。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试点地区开展工商登记制度试点工作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牵头单位: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建立机制,认真清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中涉及的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精神,对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清理的范围包括:所有与市场主体准入相关的自治区、南宁市制定的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各级各部门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内容包括: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设立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设立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依据已被修改或者废止的,设定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与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不一致的。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和“谁起草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的分工原则进行。地方性法规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核清理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按立法程序办理。政府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核清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负责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要及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指导推进全区各级各部门实施清理工作。
  (牵头单位:自治区法制办;责任单位:各级各部门。)
  (三)理顺职能,构建适应改革的监管体系。各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加快制订和完善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配套的审批及监管制度,理顺各部门的职责,构建适应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监管体系,统筹推进,同步实施,使监管落到实处。牵头单位要研究提出涉及工商登记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能,指导相关部门拟定适应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后续监管措施。
  (牵头单位:自治区编办;责任单位: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责任单位: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五)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区分市场主体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按照各自的职责受理行政争议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责任单位: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六)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责任单位: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七)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强化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管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各职能部门间的协同监管机制,上级部门要加强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协调联动加强市场主体往所(经营场所)管理。
  (责任单位: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八)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涉及公司基础制度的调整,公司应强化主体责任,健全自我管理的办法和机制。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自律管理作用,通过建立行业规则促进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各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督促各协会在协调、平衡行业内企业权利和利益的过程中,按市场规则行事,遵纪守法,逐步形成行业内部的自律秩序,培养企业理性的自律精神,树立“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理念。牵头单位要引导各协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对各行业协会的指导机制,建立协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业自律规则。
  (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司法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等。)
  (九)建立督查机制,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各部门要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认真准备,积极参与,形成牵头单位带头、配合单位协作的上下互动、左右协同的工作格局,推动改革工作落地生根。牵头单位要制定督查计划,定期开展对改革工作的专项督查,推动和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责任单位: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十)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稳过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集中各方力量共同推进,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要密切关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动态,逐步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形成登记部门与监管部门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时要做好改革前期的宣传与沟通协调工作,增强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认识、理解和认同,正确处理好“宽进”与“严管”的关系,确保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前后各项行政审批的平稳过渡。
  工商部门要按照“有效衔接,稳步推进”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审核流程,强化登记注册信息化、电子化的全程运用。处理好名称核准与登记之间的衔接,处理好企业年度检验制度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之间的衔接,处理好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好与许可审批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有效推动“宽进”落地。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配合单位: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五、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全面部署。主要任务是成立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定改革工作方案,统一部署,协调各方力量形成推进改革合力,推动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全面开展;构建配套法律制度和政策框架,全面落实改革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完成广西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前期立法调研工作。推动防城港改革试点的工作。
  (二)第二阶段:组织启动。
  1.2014年3月1日启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企业登记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建立市场主体信息信用公示平台,公示相关信用信息,推动各项配套监管制度的出台;将广西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纳入年度立法计划;启动全区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审批事项清理工作。
  2.2014年7月以后,根据工商总局的要求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逐步推行“先照后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等改革措施。
  (三)第三阶段:检查验收。由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机制。为加强对全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在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领导下,负责协调全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审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组织推动各项工作的实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召集人由自治区副主席蓝天立担任,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统计局、粮食局、法制办、金融办、编办、发展研究中心,自治区国税局等。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武海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自治区工商局局长张虹兼任。
  今后,除召集人外,其他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调整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通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二)强化协同配合,注重执行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尽快建立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落实改革中出现的新任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协调推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改革的协调推进。
  (三)确保改革的人员和经费保障。为保证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经费支持改革工作,同时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各项配套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保障。财政厅要安排广西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确保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四)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广西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意义以及注册资本登记改革后股东出资责任,引导社会全面了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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