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民民[2014]6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14-4-8
实施时间: 2014-4-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3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民政部关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精神,进一步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浙民法[2014]42号),以部分委托方式向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下放由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取消全省性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应认真贯彻《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我厅的统一部署,依法履行登记审批职责,分级做好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要求,在准予基金会设立登记决定书和法人登记证书上,须盖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审批专用章。
  三、各设区市民政局登记设立的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划名称;各县(市、区)登记设立的基金会,应当冠以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设区市的名称。
  四、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可承担业务涉及民政业务领域的基金会(宗教类除外)的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对不涉及民政业务领域的基金会,可由市、县(市、区)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经请示省级对口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委托后,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五、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登记的基金会必须按照民政部的统一部署,通过民政部网上年检系统开展年度检查工作。
  六、取消全省性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审批。全省性基金会根据其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民主决策程序,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实人员力量,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并及时向我厅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浙江省民政厅
  2014年4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民 豫财税政[2011] 2011/12/3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税局浙江省地税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 浙财税政[2010] 2010/3/26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 苏财税[2012]27 2012/6/19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 苏财税[2010]47 2010/12/30
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 人社部发[2013] 2013/7/15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 苏财税[2012]29 2012/6/19
关于印发《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会协[2012]161号 2012/5/30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 沪民社综[2008] 2008/1/1
关于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征求意 财办会[2011]34 201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