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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渝府发[2014]1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4-2
实施时间: 2014-4-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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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医疗服务、健康管理、健康保险及相关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服务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意义
  健康服务业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行业,覆盖面广,产业链长。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就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健康服务业作为转型发展的重点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快培育发展。
  二、遵循规律,把握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基本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和水平作为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区分基本和非基本健康服务,实现两者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区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促进均衡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规划和政策制定及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不断增加健康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强化科技支撑,拓展服务范围,鼓励发展新型业态,提升健康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建立符合国情市情、可持续发展的健康服务业体制机制。
  三、立足当前实际,抓好重点领域工作
  (一)扶持一批多元化的办医机构。
  1.扶持非公立医疗服务机构发展。贯彻落实《重庆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和《重庆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原则上市级和区县公立医院不再开设分院,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预留发展空间。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清理取消一批不合理的规定,实现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的政策公平。(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
  2.推动社会办医先行先试。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在重庆设立国家社会办医联系点。设立重庆市社会资本办医试点区县(自治县),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在投资医疗服务业等方面先行先试。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在重庆开展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试点。到2020年,争取境外资本(含港、澳、台)在我市设立1―2所高水平的合资或独资医院。(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外经贸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
  3.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科学制定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改制工作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坚持推进“管办分离”“医药分开”,突出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提高公立医院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医院集团的基础上,采取纵向或横向联合等多种方式建立“医联体”。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实行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
  (二)扶持一批多元化的护理疗养机构。
  4.培育一批医疗与养老融合发展的服务机构。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青杠老年护养中心、重庆医科大学附属黄水康复医院为示范,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之间的转诊合作。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到2020年,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5张。(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5.积极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保健服务。建设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托老所)1000个,构建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培育一批社区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社会资本举办的规模化、连锁化的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6.加快培育健康护理业。大力发展以老年护理、母婴护理、家庭护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家庭服务业,鼓励发展康复护理,满足不同人群多样化消费需求。推进养老机构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能力建设,鼓励推动民办养老机构增加养老护理床位,新建床位按比例设置养老护理床位。推进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群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居家老人提供养老护理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委、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三)扶持一批健康保障服务企业。
  7.全面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以市中医院、区县(自治县)中医院为依托,建设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中心和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机构。鼓励企业开发中医药保健产品,开展药浴、药膳、保健按摩、康复理疗等传统养生保健服务项目。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中医坐堂。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馆,配备中医类别医师。(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8.发展健康体检、咨询服务业。鼓励公立医院通过吸引国内外管理经验丰富的投资机构,共建共享专业健康体检机构。引进一批专业性健康体检机构,带动社会资本按照规范化建设与运营的要求,发展连锁性医疗体检机构。加快发展心理健康服务,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辅导机构。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科医生面向居民签约服务,开展健康咨询和教育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9.大力发展第三方医疗服务。制定医学影像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引导民营资本举办专业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到2020年,在各区县(自治县)建设1―2所医学检验机构,基本达到医学检验第三方服务全覆盖。支持发展第三方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以及健康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大力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科委)
  10.加快发展健康文化体育和养生旅游服务业。积极发展以制作和传播健康信息为主的信息媒体业,鼓励重庆广电集团、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等主流媒体健康宣传板块发展壮大,有序发展以医疗、医药为宣传内容的健康广告产业。培育一批专业性强、理念先进、管理规范的体育场馆运营企业和体育健身俱乐部,鼓励开展运动健身培训、健身指导咨询服务。依托优质的中医药资源、生态资源与医疗服务资源,积极开拓养生休闲、医疗健康旅游市场。(责任单位:市文化委、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卫生计生委)
  11.积极发展健康保险服务业。制定完善我市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推进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积极开发长期护理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建立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为参保人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健康风险干预等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责任单位:重庆保监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
  (四)扶持一批健康产品生产企业。
  12.开发中医药养生保健产品。发挥我市在电子信息技术、超声诊疗技术、医疗电子设备领域的优势,引导海扶、硅酸盐研究所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针对慢性疼痛、关节炎、失眠、风湿症等市场需求量大的适应症领域,开发功效确切的保健康复器械产品。以太极集团、希尔安药业、三峡云海、重庆加多宝、重庆市科研院生物技术所等企业为龙头,发挥中药研究院、重庆市科研院、西南大学等科研院所的创新优势,充分挖掘金银花、丹参、丹皮、青蒿、黄莲等道地药材资源潜力,研究开发提高免疫力、辅助降糖、辅助降血压等功能确切的保健食品和饮品。大力引进国内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管理营销理念,快速形成保健食品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3.着力支持创新药物研发生产。重点在市场容量较大的抗感染、心脑血管、消化和代谢系统、抗肿瘤、抗抑郁、骨骼和肌肉系统、呼吸系统7大类适应症领域,支持骨干企业开发欧美专利即将到期的药品原料药及制剂,研制缓控释、靶向治疗、口腔崩解片等新剂型,加速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尽快上市并抢占市场份额。(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4.积极推动生物制药高端化。重点支持开展治疗和防疫性疫苗、人干扰素、细胞因子、干细胞药物、单克隆抗体等生物技术新药研发。鼓励太极集团、重庆化医集团等参与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支持富进生物医药、前沿生物技术、科润生物医药等研发型企业和机构向生产型企业发展,建设发酵、分离纯化、稳定制剂规模化生产线。(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5.支持医疗器械产业集群化发展。建设无创医疗产业基地,支持研发更加高效的超声聚焦技术,扩大无创治疗领域,引进核磁共振、术中彩超等先进影像诊断技术,集成创新形成超声治疗设备产品系列。培育发展手术机器人,支持利用微系统、手术动力装置、机电控制等优势技术,进行技术集成。发展胶囊内窥镜、血液净化器、无创脑水肿监护仪、数字化X线机、血液流变仪等产品,支持企业突破并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提高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营销水平。大力引进GE、飞利浦、西门子等行业巨头,在医用磁共振、核医学影像等空白领域,快速形成产业能力。(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细化政策措施,确保落到实处
  (一)夯实健康服务业发展基础。
  16.推进健康服务信息化。加强数字化医院、远程医疗和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信息平台的信息对接和共享,建立覆盖各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三级远程医疗服务和教育网络,健全远程医疗管理制度,结合远程心电、远程病理、区域HIS、区域影像、区域检验等区域化信息系统,实现优质医疗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信息委)
  17.健全健康服务业人力资源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医疗卫生人才“4+1”或“4+2”工作机制,即:允许公立医院的医生、护士等医疗人员到民营医院兼职,4天在公立医院工作,1―2天在民营医院工作。加快推进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完善区域性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健康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鼓励社会资本在健康服务业领域举办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规范并加快培养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剂师、营养师、育婴师、按摩师、康复治疗师、健康管理师、健身教练、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从业人员。依托有条件的医学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健康服务业人才培养基地。对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建立健全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放宽市场准入。
  18.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向外地资本开放。进一步规范、公开医疗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审批流程,将100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鼓励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设立、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
  19.完善健康服务法规标准。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的实施,提高健康服务业标准化水平。在新兴健康服务领域,鼓励龙头企业、地方和行业协会参与制订服务标准。在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健康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
  (三)强化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要素保障。
  20.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新建居住区和社区按相关规定在公共服务设施中保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健康服务业相关设施的配套。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服务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
  21.完善财税价格支持政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逐步加大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完善引导参保人员利用基层医疗服务、康复医疗服务的措施。建立健全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结合实际探索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补贴等直接补助群众健康消费的具体形式。将健康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支持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发挥价格在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清理和取消对健康服务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
  22.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健康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创新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资产证券化创新,扩大业务规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健康服务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创新健康服务业利用外资方式,有效利用境外直接投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国际商业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
  (四)加强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风险防控。
  23.依法规范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引导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自觉开展诚信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快建设诚信服务制度。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强制退出机制,将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坚决打击借医疗卫生等健康服务项目为名搞房地产开发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国土房管局)
  24.强化健康产品市场监管和服务质量监督。强化对健康产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加强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监管,依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等方面广告和相关信息发布,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不实报道。完善监督机制,推行属地化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各负其责,并按职责分工分别对接国家有关部门推动重点任务落实,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对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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