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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预[2014]3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3-28
实施时间: 2014-3-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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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区县预决算公开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按照《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要求,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预决算公开工作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各界对预决算公开的期望和呼声越来越高。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助于促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有助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民主理财,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区县财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
  二、切实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细化区县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政府预决算全部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细化到具体项目。扩大区县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部门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内容外、部门预决算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研究将部门决算按经济分类公开。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
  (二)公开主体
  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政府或部门预决算信息的单位或部门。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决算公开。
  除涉密部门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公开部门预决算。所有使用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支出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公开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决算。
  (三)公开时间
  区县政府预决算公开的时限为预决算批准(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于每年5月底前、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于每年9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开。同一批次预决算公开工作力争在一天内公开完毕。
  (四)公开形式
  公开应当以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等为主要形式,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同时,要在区县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等内容,方便查询监督。
  (五)公开内容
  1.政府预算公开。应将经区县人大批准的政府预算报告、报表,以及相关说明全部公开。根据预算编制工作进展,公开内容包括区县公共财政收支预算、区县本级收支预算、区县对街镇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区县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区县本级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区县对街镇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预算;区县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等。
  2.部门预算公开。应将区县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表全部公开,包括本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预算。根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进展,公开内容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等。除涉密内容外,部门预算要全部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
  妥善处理部门预算中的涉密信息。对部门预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在支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区分处理,创造条件将不涉密内容公开。同时,为便于公众理解,还应公开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数据增减变化的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3.“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区县财政部门公开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各部门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应将“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
  4.决算公开原则上参照预算公开的范围、体例和内容。其中,“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要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充分认识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易于监督”的原则,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抓好工作落实。加大财政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积极向党委、政府、人大汇报工作情况,争取工作支持。
  (二)落实责任,注重反馈。区县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切实履行预决算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区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定期统计和汇总上报制度,从2014年5月起,每年逢单月(1月、3月、5月、7月、9月和11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区县财政部门要将本区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进展情况、典型做法、突出亮点、社会反响等情况,撰写分析材料及时向市财政报告。
  (三)把握关切,及时回应。区县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反映预决算信息。公开前,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涉及部门共性事项,区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沟通,有效回应。
  (四)严肃纪律,强化督查。各区县要严肃纪律,加大督查力度,不折不扣地执行预决算公开工作要求。各区县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区县当年预决算公开工作总结上报市财政。市财政适时对区县预决算公开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将以适当方式向市政府报告,确保政令畅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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