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收稽查与处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补企业转让代持限售股有关企业所得税滞纳金计算起始时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函[2012]595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1-19
实施时间: 2012-11-19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4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最近,有部分征查单位来文(电)咨询查补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以下简称“代持股”)企业所得税时,有关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时间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企业转让代持股纳税事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进行税务处理而未处理的,从2011年8月1日起计算企业所得税滞纳金;
  二、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发生的企业转让代持股纳税事项,应按39号公告进行税务处理而未处理的,从2012年6月1日起计算企业所得税滞纳金。
  2012年11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 冀国税函[2002] 2002/1/22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环资规[201 2012/8/13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免除工伤人员欠缴养老保险 2024/8/6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 2021/12/15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行长沙 湘财预[2002]14 2002/6/28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补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 深地税发[2003] 2003/2/25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厦地税发[2012] 2012/3/13
关于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查补滞纳金可否给予奖励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19 2015/4/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 京国税函[2008] 200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