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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全省游览参观点收费公示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1]12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2-27
实施时间: 2011-12-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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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绥中、昌图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性收费行为,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游览参观点收费公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性收费公示管理,是各级物价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化解游览参观点和游客双方矛盾的有力抓手和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也是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和营造规范的旅游市场价格环境的重要载体。各市(县)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性收费公示管理的重要性,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省内所有面向社会开放并提供有偿观赏服务的自然风景区、文物古迹、博物馆、纪念馆、城市公园等各类游览参观点均实行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性收费公示制度。实行市场调节的游览参观点也要按国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地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不按规定实行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性收费公示的游览参观点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性收费公示主要内容如下:
  1、游览参观点名称;
  2、门票价格,有联票和单票的游览参观点要分别注明,并标明游客自愿选择。实行淡、旺季的游览参观点要标明淡、旺季门票价格及其具体时间;
  3、国家、地方各类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规定的对特殊游客群体的各项减免或优惠政策;
  4、缆车、代步车、游船、停车场、导游讲解等服务收费标准;
  5、需要公示的其它内容。如销售旅游保险,应在售票处标明游客自愿选择;
  6、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性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执行时间等;
  7、公开服务电话、价格监督检查和行业主管部门举报电话。
  各游览参观点不得强行只售联票、不售单票,更不得强行将游客自觉选择的缆车、代步车、游船和旅游保险等与门票捆绑销售。应将游览参观点内容、线路等通过文字、导游图等形式对外展示,方便游客游览,提升服务质量。
  四、在保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性收费公示内容完整的前提下,各游览参观点要根据其特点、规模和环境等条件,在景点售票处及其附近设立醒目的收费公示板。收费公示板必须做到字迹工整、清晰,耐用、大方。境外游客较多的景点要用中外两种以上文字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动公示内容。
  五、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性收费公示责任制。按照谁定价谁负责与辖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所有游览参观点(包括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收费公示板统一由各市物价部门负责监制。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游览参观点收费公示的监督管理,确保收费公示落实到位。省局将这项基础工作列入对各市价格工作考核范围。
  六、各市(县)物价局要以强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性收费公示管理为契机,督促各游览参观点强化内部管理,进一步增强收费公示的自觉性。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时间,组织人员,对本地区所有游览参观点的收费公示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责令其整改。省局将在2012年“五一”之前组织抽查,并在全省公开通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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