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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2014]51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3-31
实施时间: 2014-3-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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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加快推动个体工商户提升发展,鼓励引导其向现代企业转变(以下简称“个转企”),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税费支持
  (一)“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自其转为企业之日起,一年内,给予一定的经营贡献奖励,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新增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
  (二)“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且适用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转企”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四)“个转企”过程中需要办理的证照、资产登记等变更手续,2014年底前,免收变更登记费和证照工本费。对企业转为个体工商户,再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不予享受。
  (五)对因“个转企”而发生的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权属转移和变更,如果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与转型后企业一致的,免征相关权属登记交易手续费。
  (六)对于个体转为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之外性质的企业(即转型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资产,以公允价值投资入股或出售到新企业。
  (七)个体工商户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一年以内,允许继续按照个体工商户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加强对“个转企”企业在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参保、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
  二、行政许可便捷
  (八)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对外服务窗口的工作,提速增效,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流程,将与“个转企”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包括前置审批和资产过户手续)办理时间均缩短至7个工作日以内,切实为“个转企”工作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九)对个体工商户转办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可以使用原名称;对转型为有限公司的,可以在原名称后直接缀以“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十)对申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同时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及企业设立登记手续;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十一)对“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其环保、卫生、质监、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事项不变的前提下,由相关审批部门为其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或者按照相关规定注销原许可证后重新发证,按照“个转企”相关工作要求简化手续,不再重复检查。
  (十二)“个转企”企业原则上保留升级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其他各类证件,按照规定,相应办理变更手续沿用或注销。
  三、金融支持
  (十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部门积极予以信贷支持。
  四、附则
  (十四)本政策意见,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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