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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举报罚没和扣押财物违法问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罚[2003]117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8-12
实施时间: 2003-8-1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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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
  为了贯彻《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适应我省罚没、扣押财物管理的需要,我们制定了《举报罚没和扣押财物违法问题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举报罚没和扣押财物违法问题奖励暂行办法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举报罚没和扣押财物违法问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对举报罚没和扣押财物违法问题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规范实施奖励工作程序,根据《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向财政部门举报有关罚没、扣押财物方面的违法问题,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群众举报罚没和扣押财物违法问题的接待和处理工作。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接待制度;对举报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第四条 对举报的下列违法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后,可给予举报有功人员奖励:
  (一)违反《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以及扣押款项的;
  (二)违反《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截留、挪用、借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没收物品或者扣押物品的;
  (三)违反《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收缴罚没或者扣押财物时,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扣押财物收据的;转借、转让、买卖罚没、扣押财物收据的;非法印制、伪造罚没、扣押财物收据的;自行销毁罚没、扣押财物收据的;丢失罚没、扣押财物收据,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规定如实填写罚没、扣押财物收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条例》规定的问题。
  第五条 举报罚没和扣押财物违法问题的举报人,可以是城乡居民、被处罚人、举报问题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执法人员和职工。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一般在每案罚没收入的3%以内掌握,最高额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 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罚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一年度的罚没举报奖励资金支出情况,编制本年度的罚没举报奖励预算。奖励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财政罚没管理部门颁发。财政罚没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案件查处结果和举报人的意愿,提出奖励意见,填写《举报罚没违法问题奖励审批表》,报请领导批准后实施奖励。并要求举报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之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及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注意保护举报人,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提请纪检、监察等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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