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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教[2008]15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3-24
实施时间: 2008-3-2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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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发展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吉发[2006]5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制定了《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文化产业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3月31日印发
  附件:
  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努力建设文化强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发展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精神,“十一五”期间,我省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投入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在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管理。专项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实行“文化企业申报、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二)坚持引导投向,择优安排,扶持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坚持企业(市、县或部门)投入为主,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
  (四)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在吉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和中介服务活动等文化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
  (一)省级重点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园区、产业示范基地的重大技术进步项目贷款贴息;
  (二)新兴文化产业项目和产品的开发、研制与合作, 重大、优质文化产业资源整合,具有我省特色、市场前景良好、高回报率项目的补助;
  (三)省级文艺院团实施产业化发展的重点项目补助;
  (四)原创动漫画影视作品的制作、播出和出版发行补助,重点文化企业、重大文化产业项目进入国内国际市场以及引进国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补助;
  (五)省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宣传、展示和推介平台的建设以及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招商引资等;
  (六)吸引、招聘、培养文化产业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科技人才、重点课题研究补助;
  (七)对资助项目的评审、检查验收等工作经费支出;
  (八)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及规划,能提升我省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具有资源优势和良好市场发展前景,预期能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二)知识产权无争议,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部门论证批准,已实施或即将实施;
  (三)项目承办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申请财政补助或贴息的项目,已落实自有资金或贷款,贷款有还款能力的;
  (五)符合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方向。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产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采取贷款贴息和项目补贴方式进行资助。分设为贴息资金和补助资金。
  第八条 贴息资金用于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单位或企业按规定申请并获得银行贷款应支付的利息。贴息额度和年限视项目单位或企业的贷款额度、贷款年限及其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贴息年限一般为1年,最多不超过3年。超过1年期的,贴息资金分期安排。贴息金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或定额贴息,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当年最高贴息资金不超过该单位同年支付该项目的贷款利息额。
  第九条 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十条 省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宣传、展示和推介平台的建设及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招商引资所需资金,视其规模和需要,经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共同研究,并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核定,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和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对经考核论证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点项目,可视发展情况,分年度给予支持,但最多不超过3年。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市、县级文化企事业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向当地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联合行文报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
  (二)省级文化企事业单位申请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审核、筛选后,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没有主管部门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时间:专项资金每年申报1次,重大项目视情况专题研究。凡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市、县),须在每年3月末前向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提交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具备申报条件的项目,申报专项资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须详细写明项目申请理由、资金用途、投资规模和预期效益等);
  (二)法人资质证明;
  (三)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四)相关资金凭据(包括自有资金落实证明、贷款合同及利息结算单和支付凭证复印件等);
  (五)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六)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一)文化产业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和专家评审制度。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共同建立项目库,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和初审,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需要资助的文化产业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重大项目需进行实地考察。
  (二)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和财力情况,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确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和补助额度,并联合行文下达。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一)经评审和批准的资助项目,由获资助的项目单位或企业法人代表与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签订《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对获资助项目自有资金或贷款资金到位及获资助单位财务管理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后,由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指标文件。省属项目,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项目在市、县的,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由其拨付给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市、县财政部门应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给项目单位,最迟不得超过30天。专项资金按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三)省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宣传、展示和推介平台建设、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招商引资等所需资金,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级宣传文化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拨付使用。
  (四)获资助项目暂缓实施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已拨付的专项资金,获资助项目因故终止或没有特殊原因3个月内仍未安排使用的,由省财政厅收回。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资金计划执行,对专项资金要单独建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或挪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按申报及审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获资助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的周期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须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报送项目完成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应编报项目决算及决算说明,并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九条 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须向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及原因,经审批后可继续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财政、党委宣传等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进展及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重大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核减、停拨或追回专项资金,取消该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2、滞留、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3、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4、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
  5、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如省政府出台新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吉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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