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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制国有企业人员录[聘]用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后缴回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社[2008]28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5-19
实施时间: 2008-5-1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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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字〔2007〕140号)要求,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企业转制国有身份置换后的人员,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务员考试并被机关录用的和参加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考核并被事业单位聘用的,置换身份时已经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需将已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全部上缴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专户。现就缴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省人事厅在审批录(聘)用人员工资前,需向被录(聘)用人员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并由被录(聘)用人员持“缴款书”将已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全额上缴财政。“缴款书”由省人事厅行政审批办填写。其中:“执收单位名称”一栏填写人事部门全称,“预算科目名称”一栏填写“其他收入(科目代码为:103类99款99项)”,其它栏目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缴款书”一式6联,省人事厅行政审批办填写后的“缴款书”,由被录(聘)用人员持第1、3、4、5联到省财政厅指定银行办理缴款业务。缴款后,被录(聘)用人员将银行盖章退回的联次(第1联)交还省人事厅行政审批办,作为人事部门将其原在国有企业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的依据;省人事厅行政审批办将盖章后的第2联(收据联)交给被录(聘)用人员;省人事厅与财政厅国库处对账并出具说明,再由省财政厅统一办理缴库手续。
  省直部门(单位)录(聘)用人员一次性经费补偿金缴入省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户名:吉林省财政厅,账号:4200229009000044462,开户行:工行康平街支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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