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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4-3
实施时间: 2014-5-3
失效时间: 2016-12-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41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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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已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全市地税系统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统一税率,公平税负,现对代开发票环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作以下修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1目中(2)修改为:“房产证标明房产属性为住宅,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适用综合征收率6.18%。其中:营业税征收率1.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3%,房产税征收率4%,个人所得税附征0.5%。”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1目中(6)修改为:“房产证标明房产属性为商住两用,且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适用综合征收率6.18%。其中:营业税征收率1.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3%,房产税征收率4%,个人所得税附征0.5%。”
  本公告自2014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根据本公告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3日

修正:

  《关于修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解读
  来源:青岛市地税局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03日
  一、为什么要修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市地税系统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56号)有关规定,对代开发票环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1目中(2)修改为:“房产证标明房产属性为住宅,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适用综合征收率6.18%。其中:营业税征收率1.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3%,房产税征收率4%,个人所得税附征0.5%。”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1目中(6)修改为:“房产证标明房产属性为商住两用,且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适用综合征收率6.18%。其中:营业税征收率1.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3%,房产税征收率4%,个人所得税附征0.5%。”
  三、施行期限?
  自2014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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