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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建[2008]60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9-22
实施时间: 2008-9-2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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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总工办发[2006]34 号)的要求,为逐步建立县(市、区)级工会对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长效机制,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决定,从2008年起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补助资金(简称“帮扶资金”)。为规范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帮扶资金来源:困难职工帮扶补助资金主要通过省总工会筹措安排、县(市、区)政府安排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等渠道解决,由县(市、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统筹使用。
  二、帮扶资金补助对象:困难职工帮扶补助资金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三、帮扶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临时性生活帮扶,就医、子女教育、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扶等。对帮扶中心人员工资(补贴)、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及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不得列支。
  四、帮扶资金拨付:省级筹措的帮扶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总工会共同管理。每年的6月30日前,市(州)、县(市)财政局、总工会共同向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提出申请报告,同时附当地政府落实帮扶资金等有关文件。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根据审核情况分别下达省级帮扶资金。
  五、帮扶资金申报条件:每个县(市、区)政府每年筹措安排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并按时将资金拨付给县(市、区)工会所属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在规定时间不足额落实、拨付资金的,不安排省级帮扶补助资金。
  六、帮扶资金监督和管理:帮扶资金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接受国家审计、财政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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