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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非税[2009]30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6-2
实施时间: 2009-6-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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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关于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要求,现决定将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将除教育收费、车辆通行费以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部分)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由财政按规定核拨。
  此前已上缴财政专户应拨未拨的收费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上缴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从国库核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资金管理方式调整后,收费收入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时,涉及到哪个款项目级科目的,暂在相应的50目级科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反映,无法明确项级科目的,在99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反映。待国家有新的规定时,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三、考虑到目前我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实际情况,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以下方式缴库:已实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市县,仍按当地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办法办理。没有实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市县及省本级,仍按原缴款方式办理,即上缴财政时仍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依据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科目代码及科目名称在“收入项目编码”、“收入项目名称”栏内填到“目”级,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经执收单位与财政部门就缴款人、收费项目、收费金额等信息核对无误后,由执收单位出具将所缴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说明,经财政主管业务处及非税收入管理处审核后,由财政专户划解国库。缴入市县级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划转国库的具体程序,按市县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收费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对违反规定不按要求上缴,隐瞒、截留、挪用、坐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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