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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海洋经济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文[2014]5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2-21
实施时间: 2014-2-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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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4年,全省海洋经济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福建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发展规划》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2]8号),稳中求进,改革创新,加快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及试点新阶段工作,力争全省海洋经济生产总值增长14%以上,占全省生产总值的27.5%左右。
  一、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一)研究出台海洋产业龙头促进计划,评选一批省级海洋产业龙头企业,强化服务和指导,培育和壮大龙头企业,进一步增强产业综合实力(省发改委、财政厅、海洋渔业厅牵头,省经信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旅游局等配合)。
  (二)以海洋药物、生物制品和功能食品等为重点,扶持壮大石狮华宝、诏安润科、厦门蓝湾科技等龙头企业,重点帮扶创新食品药品等注册申报;积极引进一批高端企业,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海洋生物医药产业集群(省海洋渔业厅、经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三)支持省船舶集团做大做强,培育壮大马尾造船、厦船重工、东南船厂、漳州豪氏威马等龙头企业,重点发展海洋工程装备、邮轮游艇等高技术、特色船舶,加快船舶升级换代;加大整合重组力度,支持骨干船企与国内外大型船企开展合作或兼并重组,导入现代造船模式,培育分段制造企业,完善船舶配套体系(省经信委牵头,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四)支持省交通集团、厦门港务集团引进战略投资者,打造全国一流的公共码头运营商和港口物流综合服务商;推动以省轮、厦轮、东方航运为主体组建福建海运集团,拓展远洋航运,增强港口辐射能力(省交通运输厅、国资委牵头,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五)加快推进厦门海洋主题公园、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龙翔岛海洋公园、霞浦国际滩涂摄影基地、东山生态旅游岛和漳州滨海火山地质公园、湄洲岛国家级海洋公园等一批滨海旅游、海岛观光、邮轮游艇项目建设,发展壮大海洋旅游龙头企业(省旅游局、海洋渔业厅牵头,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二、加快发展现代渔业
  (一)加快建设标准化池塘养殖、浅海设施养殖、工厂化养殖、渔业种业、休闲渔业、水产品加工、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等七类现代渔业产业园区,推动福州金鱼产业园区、连江现代渔业园区、南日海洋牧场等项目建设,加快转变渔业发展方式(省海洋渔业厅牵头,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二)加快霞浦、福清、东山等现代水产品加工园区建设,引导统一、康师傅、盼盼、达利等食品企业投资建设海产品精深加工基地,积极发展产地市场和冷链物流,推动水产加工转型升级(省海洋渔业厅、商务厅牵头,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三)继续实施中央远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推动远洋渔船及船用装备的更新、改造和升级,扩大远洋渔业船队规模;培育壮大福州宏龙、平潭安达等一批大型远洋捕捞企业,力争远洋捕捞产量、产值全国第一(省海洋渔业厅牵头,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配合)。
  (四)实施新一轮种业创新及产业化工程,重点培育大黄鱼、石斑鱼、鲍鱼、海参、海带、紫菜、牡蛎等优势品种种业,建设一批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优良品种苗种场和种业龙头企业(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科技厅、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三、打造海洋特色品牌
  (一)制定实施海洋品牌培育计划,推动创建若干区域性、全国性海洋特色品牌,力争沿海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创建至少1个海洋特色品牌(省海洋渔业厅、发改委牵头,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配合)。
  (二)结合推进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加强统筹策划,挖掘文化内涵,着力打造妈祖文化、船政文化等特色海洋文化品牌(省文化厅牵头,省发改委、海洋渔业厅、商务厅、外办、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配合)。
  (三)继续开展宁德大黄鱼、霞浦海参、福州烤鳗、福州鱼丸、福州金鱼、连江海带、南日鲍、莆田花蛤、晋江紫菜、漳州石斑鱼等创建活动,做强“福建十大渔业品牌”(省海洋渔业厅牵头,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配合)。
  (四)加快福鼎嵛山岛、福鼎台山岛、宁德三都岛、福清东壁岛、平潭海坛岛、莆田湄洲岛、泉州大坠岛、厦门鼓浪屿、漳浦南碇岛林进屿、漳州东山岛等“福建十大美丽海岛”配套设施建设,提升海岛旅游品牌影响力;推动“海洋公园”、“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水乡渔村”等海洋旅游示范点创建A级景区,开展评选一批福建“最美海岸线”、“最美渔村”等品牌(省海洋渔业厅、旅游局牵头,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配合)。
  (五)办好海峡渔业博览会、厦门国际海洋周、中国霞浦国际摄影展,拓展展会功能,提高办展实效,打造海洋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和知名品牌(省海洋渔业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宁德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完善涉海基础设施
  (一)加快推进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和邮轮母港建设,推动航运要素集聚,大力发展高端航运服务业(厦门市人民政府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等配合)。
  (二)加快三都澳、罗源湾、湄洲湾、厦门湾、古雷等重点港区作业区大型专业化泊位建设,加强进出港航道扩建提升,完善疏港铁路、公路和口岸配套设施,提升港口服务功能和支撑带动能力(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三)加强平潭、东山、湄洲、琅岐、大嶝、三都等重点海岛开发,加快福州—平潭铁路等一批海岛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有序推进无居民海岛开发(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经信委、住建厅、海洋渔业厅、水利厅、电力公司、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四)加快平潭东澳、福鼎沙埕等一批中心、一级、二级、三级渔港和避风锚地建设,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省海洋渔业厅、发改委、财政厅牵头,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五)完善海洋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加快推动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诏安金都海洋生物产业园、石狮海洋生物科技园、厦门海沧生物医药港、马尾船政船舶与海工装备园、霞浦台湾水产品集散中心等一批园区建设,组织认定一批新的省级海洋产业示范园区,引导现代海洋产业向园区集聚发展(省发改委、财政厅、海洋渔业厅牵头,省经信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等配合)。
  五、推进海洋科技创新
  (一)加强“第十一届6·18”签约项目的跟踪落实,办好“第十二届6·18海洋馆”,促进一批海洋科技成果与企业对接(省海洋渔业厅、发改委牵头,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配合)。
  (二)加快建设虚拟海洋研究院,联系一批知名科研院校、涉海科技服务机构入驻,推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海洋企业共性技术成功对接(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配合)。
  (三)加快将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建设成为国家级海洋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支持厦门海洋生物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加快国家海洋局海岛研究中心、漳州科技兴海研发中心、福建海峡蓝色硅谷等建设,推进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工作(省海洋渔业厅、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科技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漳州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配合)。
  (四)支持厦门大学、国家海洋三所、集美大学等科研院校与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等合作,建立一批以企业为主体的涉海科研创新平台;推动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等组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立福建海洋博士创新创业协会,引进、培养一批海洋科技领军人才和研发团队(省发改委、科技厅、教育厅、人社厅、经信委、海洋渔业厅等负责)。
  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一)组织编制全省海岸带综合利用、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等规划,开展海岸带管理立法研究,加强岸线管理,统筹海洋经济发展布局,促进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省发改委、海洋渔业厅牵头,省国土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住建厅、林业厅、法制办等配合)。
  (二)修编《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和各港口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各港口功能定位;深化港口管理一体化改革,进一步落实同港同策(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改委、海洋渔业厅、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配合)。
  (三)完善海域、岸线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积极开展围填海项目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招拍挂试点,推动建设中国海洋产权交易中心以及莆田、晋江海域收储中心,深化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发改委、国土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等配合)。
  (四)完善渔港投资、建设和管理体制,探索开展渔港共建试点,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渔港项目建设与经营管理,提高渔港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省海洋渔业厅、发改委、财政厅牵头,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五)创新金融服务,完成首期省现代蓝色产业创投基金组建并投入运作,适时筹建第二期蓝色产业创投基金;推动成立海洋产业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拓展现代海洋产业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和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发行民生银行“海洋卡”,加大对海洋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涉海企业发行债券、股票上市以及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拓宽融资渠道(省海洋渔业厅、发改委、财政厅、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负责)。
  七、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一)研究制定我省推进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总体方案,加强与东南亚等地经贸、文化、旅游等方面的深度对接,积极争取国家重大项目布局和先行先试举措,构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省发改委、外办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海洋渔业厅、商务厅、文化厅、旅游局、福州市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漳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人民政府等配合)。
  (二)落实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等ECFA后续协议,实施闽台产业对接升级计划,重点推进海洋生物医药、游艇、港口物流、滨海旅游等产业对接;充分利用平潭、厦门等地至台湾地区的航线,吸引两岸同胞经福建口岸的双向旅游,做大海峡旅游;加强与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对接合作,推动企业赴台投资,促进闽台海洋产业深度对接(省发改委、海洋渔业厅牵头,省经信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旅游局配合)。
  (三)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研究制定福建省海外渔业发展规划,加快福州宏龙印尼金马安、平潭安达印尼纳土纳等境外远洋渔业综合基地建设,推动设立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积极开拓马来西亚、马达加斯加、同内亚、坦桑尼亚等新渔场(省海洋渔业厅、商务厅、外办、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开展“6·8”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主场活动,配套举办“海洋杯”国际自行车公开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文化摄影展等活动,扩大我省海洋事业及海洋经济发展的国际影响力(省海洋渔业厅、厦门市人民政府、福州市人民政府、宁德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牵头,省商务厅、文化厅、外办、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等配合)。
  (五)积极争取并促成第四届APEC海洋部长会议在厦门举办,加强福建与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在海洋政策、海洋管理及海洋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交流合作(省海洋渔业厅、厦门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商务厅、外办等配合)。
  八、加强海洋生态保护
  (一)加强陆源和海域污染控制,研究出台《福建省海洋生态补偿和损害赔偿办法》,加强沿海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陆海一体化海洋环境保护机制(省海洋渔业厅、环保厅、海事局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水利厅、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配合)。
  (二)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推动厦门、晋江、东山等建立生态红线制度,支持沿海地区创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开展海洋生态·渔业资源保护十大专项行动(省海洋渔业厅、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国土厅、住建厅、水利厅、林业厅等配合)。
  (三)加强海岛保护,开展领海基点调查,完成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强化对领海基点海岛保护;选择若干无居民海岛开展封岛栽培保护,恢复海岛生态环境(省海洋渔业厅牵头,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配合)。
  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总结我省开展国家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第一期工作,全面启动第二期试点工作,推动国家和省里现有支持政策的落实,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省发改委、财政厅、海洋渔业厅牵头,省经信委、科技厅、国土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旅游局等配合)。
  (二)研究出台培育壮大海洋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加大财政金融、要素保障、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省发改委、海洋渔业厅牵头,省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配合)。
  (三)研究出台做大做强远洋渔业产业的实施意见,完善远洋渔业政策扶持体系(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配合)。
  (四)加大对海洋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投向园区的补助资金规模,进一步落实项目入园优惠政策(省财政厅、发改委、海洋渔业厅、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十、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一)适时召开全省培育海洋龙头企业现场推进会,对培育壮大海洋龙头企业进行动员部署,进一步加大项目推进和政策协调力度(省发改委、省海洋渔业厅牵头,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二)组织梳理一批年度全省海洋经济重大项目,加强项目建设审批指导、要素保障、实施管理等协调服务,扎实推进海洋经济重大项目建设(省发改委、海洋经济办牵头,省经信委、交通运输厅、海洋渔业厅、商务厅、旅游局、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配合)。
  (三)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筹划举办若干场海洋产业项目专场招商对接会,重点推介海洋生物医药、邮轮游艇、海洋工程装备、海水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等海洋新兴产业和现代海洋服务业等项目(省发改委、海洋渔业厅牵头,省经信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旅游局、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配合)。
  (四)加快推进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海洋经济核算体系,启动首次海洋经济调查,发布海洋经济运行情况(省海洋渔业厅、统计局、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旅游局、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配合)。
  (五)推进海洋测绘基准体系建设和重点港湾海底地形图测量,开展海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试点(省国土厅、测绘局牵头,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配合)。
  (六)协调和组织福建日报、福建电视台、东南网等省内外媒体加强对我省海洋品牌、重大项目、产业园区、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科普知识等的宣传报道,扩大海洋经济影响力(省海洋经济办、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省海洋渔业厅等配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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