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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非税[2010]5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2-10
实施时间: 2010-12-1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其他财务法规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5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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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我省将按《暂行办法》规定式样印发使用新版“吉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综合考虑2011年度我省财政票据印制计划完成情况和现有票据的有效期限,原版“吉林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票据”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原版式样的捐赠票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二、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原版“吉林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票据”,由各票据使用单位分别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统一组织销毁。
  三、全省各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及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认真学习《暂行办法》各项规定,准确把握《暂行办法》适用范围,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请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使用、管理“吉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过去我省规定中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暂行办法》为准。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行为。
  附件1.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2. “吉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式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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