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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非税[2010]91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2-21
实施时间: 2010-12-2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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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精神,结合《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软环境办共同对我省制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征收标准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清理,清理结果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结果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印刷业管理费、施放气球飞艇管理费、城市地名标志收费、林路损坏赔偿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取消“消防产品、安防产品、消防工程、安防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中的下列子项目,即酸碱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剂、二氧化碳灭火剂、建筑构件耐火极限、防火门/卷帘门耐火试验收费。
  三、有条件取消“城市卫生费”。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及省政府下发的《吉林省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城市,应同时取消与生活垃圾有关的其他收费项目。故我省已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城市,应同时明确取消“城市卫生费”。
  四、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收入性质,将“人防工程使用、设施租赁收费”纳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性基金管理,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
  五、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标准的具体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下:
  国土部门征收的“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降低10%。
  公安部门征收的“消防产品、安防产品、消防工程、安防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中的饰面型防火涂料收费标准降低20%;安防产品检测收费中的防弹玻璃收费标准降低17%;防盗门保险柜检测收费标准降低8%;电器安全性能检测收费中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市场收费标准降低20%;仓库、商店(场)、旅店业、办公场所、古建筑、公园、生产车间、加油站、加气站、车站检测收费标准降低34%。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其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成本核定、分级负担”的原则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七、此次公布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在此前及时到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收费票据及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
  八、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软环境办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对征收部门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贯彻执行的,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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