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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债[2010]76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30
实施时间: 2011-1-30
法规类型: 金融企业财务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0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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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对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
  二、地方金融企业凡购建固定资产,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特殊情况不宜招标的,应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比价购建。限额标准应按照我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从事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40%,从事非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50%,农村信用社最高不得超过40%。
  四、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事后监督和管理,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应不低于金融企业当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
  五、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方案审批制度。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年金方案,经本地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六、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相关规定,制定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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