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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高校独立学院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省价综联字[2010]4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3-3
实施时间: 2010-3-3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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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内各有关高校:
  2007年6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独立学院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吉政办发[2007]28号),对我省独立学院收费管理作了明确规定。该文件试行期满后,没有下发新的相关文件,各独立学院也一直在执行原有规定。为保持我省独立学院收费政策的稳定,在对部分独立学院进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就独立学院有关收费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独立学院属于公益性民办高等教育,其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费用,由学校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教育厅报省物价局批准。各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制定属于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
  二、我省独立学院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仍按吉政办发[2007]28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学校根据实际在规定的幅度和原则内确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财综[2008]27号文件精神,独立学院收费不再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转为经营性收费。各独立学院经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要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精神,及时办理免税手续,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其它未尽事项仍按吉政办发[2007] 28号文件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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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立学院收费不宜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 财综[2008]27号 200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