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政府审计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审计局
发文时间: 2014-3-28
实施时间: 2014-3-28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6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处、室,投资局,计算机中心:
  《青岛市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结果抽审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业务考核暂行办法》、《青岛市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计费管理暂行办法》等4项新修订的业务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审计局
  2014年3月28日
  青岛市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以下简称参审)业务管理,提高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审计准则》和《青岛市审计局聘用外部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主要参审下列工作:
  (一)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
  (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三)其他适宜参审的政府投资审计事项。
  第三条 对参审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审项目,采取一个项目签署一个协议的方式。法规处负责提供通用的《青岛市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投资局责任处(以下简称责任处)负责提供协议书附带的参审项目具体审计内容和要求等附件,待参审中介机构抽签确认参审项目后一并签署。
  第四条 责任处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处内人员状况,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对确需中介机构参审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提出参审需求(见附件1),经投资局局长同意后,法规处审核,报局长批准。
  责任处负责参审项目的资料交接、技术交底、疑难问题的解决以及与被审计单位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 参审中介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独立完成协议约定的参审工作。审计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独立解决。
  参审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要向责任处提报。由责任处协调解决的问题,不作为参审中介机构的成果。
  第六条 法规处负责组织参审项目的专家抽审和重点抽审、抽签分配、付费管理、业务培训、后勤保障等以及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七条 参审项目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参审项目责任处应指派本处工作人员担任审计组长。
  参审中介机构应确定参审项目现场负责人。
  第八条 责任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参审项目,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逐一明确目标任务、审计范围、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作为签署协议的附件;
  (二)向审计组长、参审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通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会议等工作要求,并督促落实;
  (三)监管参审项目的资料交接、技术交底及与被审计单位协调等工作;
  (四)对照协议附件要求,对参审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参审中介机构限期重审;
  (五)协调解决参审中介机构反映的疑难问题,若遇有无法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可提交专家委员会研究确定;
  (六)向专家委员会提交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及责任处审核意见,参与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项目质量抽审;
  (七)组织落实专家抽审意见和专家委员会审定意见,代拟审计报告等业务文书;
  (八)对参审中介机构进行业务考核;
  (九)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组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提出参审项目目标任务、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
  (二)资料交接和技术交底;
  (三)技术交流和沟通;
  (四)补充送审资料及与被审计单位核对数据的对外联系;
  (五)与参审人员到工程现场进行勘察核实;
  (六)对参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核对数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七)督促参审中介机构限期整改审计实施方案执行不到位问题;
  (八)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等材料,提出审计报告初稿,报责任处复核;
  (九)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参审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二)独立完成参审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三)严格按照《廉政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实施审计;
  (四)使用本局统一的审计规范格式,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审计证据、定案表等材料,并签字确认;
  (五)独立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六)按要求向责任处提交参审项目审计报告,对责任处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整改落实;
  (七)对专家抽审意见和专家委员会审定意见进行整改落实;
  (八)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法规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责任处项目参审需求,组织抽签和项目分配;
  (二)制发参审项目任务书,组织签订参审项目协议;
  (三)按照《青岛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结果抽审管理暂行办法》,会同责任处组织实施专家抽审和重点抽审;
  (四)提请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研究重大疑难问题;
  (五)汇总审核各责任处提报的考核资料;
  (六)进行参审项目的付费管理、业务培训和后勤保障;
  (七)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法规处、投资局各责任处按照各自职责,对参审中介机构及其专业人员遵守《廉政责任书》的规定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 责任处组织落实专家委员会会议决定遇到困难时,应及时将具体原因、事由等情况报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印发的《青岛市审计局聘用外部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青审法字[201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审计廉政责任书有关规定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等审计法律法规以及《青岛市审计局聘用外部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等制度规定。
  二、认真履行聘请协议约定的义务,自觉接受市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
  三、不得隐瞒、变更审计查出的问题,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如实向审计组、投资局、市审计局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
  四、不得私自与被审计单位商谈或透露审计处理意见。
  五、不得利用参审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将审计结果或研发成果用于与所参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七、严格落实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审计信息,确保审计档案及重要资料的安全完整。
  八、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确保审计的客观公正。
  九、违反本廉政责任规定并经查实的,或因违反廉政责任而引起法律诉讼并败诉的,按照《青岛市审计局聘用外部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暂行规定》、《青岛市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业务考核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对情节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参审资格,不再计付该项目的审计费用,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按协议和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青岛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结果抽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和《青岛市审计局聘用外部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抽审,是指从投资局各责任处自审和聘用中介机构参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决(结)算草拟的审计报告、定案表等审计结果中,抽取重点内容和事项进行质量检查。包括专家抽审和重点抽审两种方式。
  第三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实施抽审,应当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整合资源、程序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抽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除按照法律法规应当回避的情形外,已参与项目审计、咨询等事项的参审中介机构人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项目抽审工作。
  第五条 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抽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专家抽审
  第六条 成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局长、总审计师、投资局局长、法规处和投资局各责任处(以下简称责任处)主要负责人、部分审计人员以及参审中介机构人员共同组成。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局长担任;设副主任两名,分别由总审计师和投资局局长担任;设常务委员5名,分别由法规处和责任处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委员若干名。
  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处。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局内从责任处和法规处的工程专业、具有注册造价师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投资审计3年以上的人员中选定;局外从中标参审中介机构中具有注册造价师或高级工程师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审计8年以上的参审人员中选定。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责任处自审和聘用中介机构参审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进行抽审,并出具专家抽审意见;
  (二)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投资局解决确有困难的,在组织专家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处理意见;
  (三)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抽审工程造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原工程量清单范围内主要审增、审减事项;
  (二)单项金额超过10万元的现场签证;
  (三)单项金额超过10万元的材料、设备批价;
  (四)单项金额超过10万元的设计变更;
  (五)超出合同清单金额10%的内容;
  (六)工程造价审计结果;
  (七)需要抽审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对下列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一)对合同、招投标等文件中涉及工程造价条款的理解使用存在重大分歧的;
  (二)对被审计单位提供材料不充分、不明确,技术上难以界定的;
  (三)对金额较大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批价等计价依据存在重大争议的;
  (四)需要研究的其他问题。
  第十二条 责任处向办公室提交工程造价审计结果抽审前,应对参审中介机构执行参审任务实现的目标、范围、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等情况进行审核。需要补正的,应及时通知参审中介机构进行补充完善。
  初步工程造价定案表需要得到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的授权经办人员的签字确认,同时应说明工程造价最终审计结果,以专家委员会审核后的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参与抽审事宜的确定,应由办公室根据项目类型、专业结构、回避要求等相关因素,统筹安排。
  审计项目安排的抽审内容、范围及重点等事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专家委员。
  原则上每位专家委员每年度参加项目抽审的次数不少于2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参审项目抽审时,一般每个项目安排2至3名专家委员。其中,项目所在责任处至少有1名专家委员;自审项目安排局内专家委员。
  抽审工作时间控制在2至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出5个工作日。遇有重要事项,经报主任批准,可适度延长。
  第十五条 经专家委员抽审后,若遇需要调整事项,应将抽审意见与责任处、参审中介机构进行沟通、落实,形成书面专家意见,连同抽审工作底稿(包括抽审的内容、过程记录及结论等)一并提交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抄送责任处。
  责任处和参审中介机构应组织落实专家意见。无异议的,经办公室审核后,进入一次审理;有异议的,提出证据和意见,经专家委员再次落实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报专家委员会会议研究。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按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会议议题由责任处提报,经投资局审核后,办公室汇集,报经主任确定;
  (二)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
  (三)研究审定工程造价时,参加范围为主任、副主任、抽审专家、责任处主要负责人和审计组相关人员;研究重大疑难问题时,参加范围为主任、副主任、有关专家委员和审计组相关人员;
  (四)对需研究的疑难问题,由办公室先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专家意见,提交会议研究;
  (五)作出决定的会议纪要,由责任处代拟,经法规处核稿后,报送主持人签发;
  (六)责任处负责组织落实会议决定意见;
  (七)会议审定的工程造价为最终结果;对重大疑难问题所确定的处理意见,应作为该项目审计定性和处理的依据;
  (八)会议纪要存入审计项目档案,办公室留存一份。
  第十七条 每年年终,办公室对专家委员参与抽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章 重点抽审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重点抽审:
  (一)同期同类建设项目中,工程决(结)算单位造价明显高于其他项目的;
  (二)根据举报,项目涉嫌存在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在审计结果定案前,发现有重大问题隐患的;
  (四)其他认为需要重点抽审的。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实施重点抽审的项目和抽审组组长等事宜。
  办公室负责从审计专家委员中挑选成员组成抽审组,具体组织实施。对于责任处自审项目,一般安排局内专家委员。
  第二十条 重点抽审的项目,抽审的工程量清单项和结算金额一般不得低于总量的50%。
  第二十一条 重点抽审应涉及下列内容:
  (一)工程量清单及计价依据;
  (二)工程量计算书、底稿等资料;
  (三)金额超过2万元的现场签证、材料设备批价、设计变更等;
  (四)需要抽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抽审组应在接到任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抽审工作,出具结果报告。确需延长的,报经专家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抽审结果报告后,应及时向专家委员会主任汇报,并提请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研究,研究意见形成会议纪要,责任处应组织落实执行。
  第四章 抽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抽审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和《青岛市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抽审中,对参审中介机构及参审人员应查出未查出、应报告未报告、应处理未处理以及数据、计价依据错误的,应及时编制抽审记录,取得相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 对确认的抽审结果按下列办法予以运用:
  (一)作为调整工程造价的依据;
  (二)作为考核审计质量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三)作为聘用参审中介机构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参与抽审工作及疑难问题研究的外聘专家需要支付费用的,按照《青岛市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印发的《青岛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结果抽审办法(试行)》(青审投综字〔2011〕28号)和2013年印发的《青岛市审计局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专家委员会抽审制度暂行办法》(青审法字〔2013〕44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
  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业务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以下简称参审)业务考核,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家审计准则》和《青岛市审计局聘用外部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凡承担政府投资审计参审任务的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均按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内容。按每个参审项目进行考核,分为基本分和参审成果加分两部分。其中,基本分为100分,包括参审质量(50分)、参审程序(20分)、参审效率(20分)、参审综合管理(10分)四项内容。参审成果为加分内容,可以累计加分,不设上限。以上五项考核内容累计总分为各项目考核得分。
  (一)参审质量(50分)
  1.审计报告经专家委员会审定后,工程结(决)算金额有调整的,每调整0.1%扣5分;调整幅度超过3%的,解除聘用合同。
  2.未按审计方案内容实施审计的,或未按协议规定的条款实施审计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
  3.审计工作底稿要素不全、编写不规范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
  4.审计取证资料不充分、不合规、相关性不强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
  5.审计工作底稿、取证及审计报告关键内容(包括审计工作记录、数据等)有明显涂改又未盖章确认修正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
  6.审计报告遗漏必备要素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
  7.文书格式不规范、相关内容及附件、附表遗漏,该签章未签章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
  (二)参审程序(20分)
  1.参审中介机构及人员未按要求进行资料检查、办理资料移交清单的,扣2分。
  2.参审中介机构及人员接收审计资料后,未对资料特别是影响参审进展关键性资料的完整性进行确认,并书面出具补充资料详细清单的,扣2分。
  3.未进行现场勘察、按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取证单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4.擅自安排与被审计单位核对数据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5.核对数据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出示影响工程价款的新的签证、设计变更等书面证据时,参审人员未按规定向审计组长报告、补充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取证单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
  (三)参审效率(20分)
  未向责任处提出申请、未经专家委员会主任批准,参审中介机构及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责任处提交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的,每超一天扣2分。
  (四)参审综合管理(10分)
  1.参审资料管理(5分)。责任处发现参审中介机构及人员提交的项目审计档案或资料等出现损坏、缺失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
  2.参审业务配合(5分)。参审中介机构及人员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参加学习培训以及出现违反工作纪律和行政管理规定行为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五)参审成果(加分项)
  1.项目参审中提交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并被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部门处理的,每项加10分。
  2.提出的项目管理问题,经查属实的,每项加2分。
  3.提出的审计建议被采纳的,每项加2分。
  第四条 考核程序。参审项目结束后,由责任处填写《参审项目和人员考核表》,提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经投资局局长同意,提交法规处审核汇总,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每年年末,法规处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条 参审项目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与参审费用挂钩,考核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90分)等次的,付费时给予一定的奖励;考核不及格(60分以下)的,不予支付参审费用。
  第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廉政责任书》的规定处理:
  (一)丢失审计档案或重要资料的;
  (二)引起法律诉讼并败诉的;
  (三)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四)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五)违反审计“八不准”纪律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每个年度法规处对参审中介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结果进行备案,作为以后聘用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印发的《青岛市审计局聘用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考核暂行办法》(青审法字〔2012〕24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
  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计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以下简称参审)费用管理,规范计费行为,根据《青岛市审计局聘用外部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审费用按照计件、计时以及计件与计时相结合三种方式计取。
  第三条 以计件方式计费的参审项目,按下列方式计取费用:
  1.计费方法
  参审付费金额=[(基本付费金额+审减付费金额)×(1+考核系数)]×(1-投标优惠费率);
  基本付费金额=实际送审工程造价金额×基本付费率;
  审减付费金额=审减工程造价金额×审减付费率。
  2.考核系数
  根据参审项目的考核结果予以确定,具体分四个等级:
  优秀(90分以上),考核系数为0.06;
  良好(80-90分),考核系数为0.03;
  合格(60-80分),考核系数为0;
  不合格(60分以下),不予支付参审费用。
  第四条 以计时方式计费的参审项目,按下列方式计取费用,遇有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可适当调整计费标准。
  1.计费标准
  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及高级资格专业人员400元/人/天;
  中级资格专业人员360元/人/天。
  2.计费方法
  参审付费金额=计费标准×实际工作天数。
  第五条 外聘专家委员抽审工程造价或研究重大疑难问题时,实行计时与计件相结合方式计取费用,计时按照400元/人/天计取,计件按照专家委员审减工程造价的5%计取。
  第六条 参审项目结束15日内,由审计组长填写《参审项目审计成果表》、《参审项目和人员考核表》,根据考核结果和付费标准,计算参审项目应付费用,填写《参审项目费用计取申报表》,经参审中介机构现场负责人、参审人员、审计组长签字确认,由责任处主要负责人复核,并经投资局局长同意后,与审计结论性文书一并提交法规处。
  第七条 法规处根据相关资料和聘用协议对责任处计算的应付费用进行审核,审核有误的,返回重新计算。审核无误后,填写《参审项目费用计取审批表》,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后,按相关规定与参审中介机构办理费用结算事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印发的《青岛市审计局聘用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费管理暂行办法》(青审投字[2010]2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青岛市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参审项目申报表.doc    
青岛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和预算控制价审核参审费用付费标准.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有关问 皖价服[2013]10 2013/7/17
天津海关关于海关稽核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通知 2023/2/27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规范国税机关与税务代理等社会 青国税函[2009] 2009/12/1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 内发改投字[201 2017/5/1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 穗府[2010]25号 2010/9/9
印发《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任务管 国人防[2012]23 2012/1/1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字[2020]23 2020/12/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 湘政办发[2016] 2016/11/14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税系统与税务代理 青国税发[2010] 2010/4/13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 沈政办发[2012] 201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