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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鄂政办发[2014]2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3-14
实施时间: 2014-3-1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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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软件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产业,具有高成长性、高带动性、高层次就业和生态环保等显著特征,是我省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精神,优化环境,汇聚资源,促进我省软件产业跨越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软件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国家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促进信息消费带来的重大机遇,结合全省“两计划一工程”的深入实施,以应用服务为牵引,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创建武汉中国软件名城为主线,着力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着力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着力培育龙头骨干企业,着力加强载体建设,引导各种资源向我省软件产业集聚,建成中部地区首个“中国软件名城”,成为国内软件产业重要聚集发展区。
  (二)基本原则。
  跨越提升,坚持扩大规模与优化结构相结合。发挥科教、人才、综合成本等要素优势,加速壮大软件产业规模,打造我省产业发展新的增长极。顺应服务化、融合化、体系化、网络化等新趋势,高起点谋划,汇聚高端要素,促进产业向价值链的高端延伸。
  创新驱动,坚持技术创新与业务创新相结合。跟踪最新技术发展趋势,发挥市场对技术创新的导向作用,加大技术创新投入,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推进互联网环境下的业务创新和模式创新,实现技术与业务、软件与硬件、网络与服务的融合创新,全面提升产业能级。
  市场导向,坚持企业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发挥政府在环境优化、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政策引导作用,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应用牵引,坚持巩固存量与抢抓增量相结合。以市场驱动、应用牵引、融合拓展为导向,巩固嵌入式软件、地球空间信息、软件外包等现有优势产业存量。瞄准产业前沿,把握应用先机,抢位发展电子商务、移动互联、云计算等新兴业态,拓展市场空间,培育未来产业发展增量。
  (三)目标任务。
  产业规模迅速壮大。力争到2017年,产业规模达到2400亿元,实现年均35%以上的增长。软件产业占电子信息产业收入的比重超过30%。软件企业总数超过2500家。
  骨干企业加快成长。着力培育一大批“专精特新”的创新型软件企业,力争到2017年,入选全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5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5家,新增上市软件企业10家。过百亿元软件企业达到1家,过十亿元软件企业达到10家以上。
  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特色软件企业和产品加快涌现,产业链条和产业生态逐步完善,构建高、中、低端人才结构合理、满足产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人才队伍,软件产业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万人。
  产业发展高度聚集。力争在近两年内获得中国软件名城评估授牌,打造“中部软件之都”。软件园区加快发展,到2017年全省产业载体面积突破800万平米。
  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创新模式转变
  (四)加强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在光通信、北斗导航、汽车信息等优势产业领域,加强与“核高基”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对接,突破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加速特色产业发展。以重大信息化应用为牵引,鼓励系统集成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在重点应用领域掌握一批核心关键技术,加快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省经信委)
  (五)推进应用模式创新与融合创新。鼓励发展基于软件网络化服务的新兴信息服务业态,创新产业模式、应用模式和服务模式。推动技术与产业发展、城市管理、生活服务的全面融合。鼓励开放式创新,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以产业链为基础组建技术、标准、产业和应用联盟, 实现联合创新、知识产权共享和应用推广。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责任部门: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六)加强软件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鼓励软件企业与国内外研发机构合作共建软件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对经批准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申报的有关项目,在现有相关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中给予优先支持。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三、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加强产业资源整合
  (七)大力培育软件龙头骨干企业。统筹政策、资金、项目、市场等手段,重点扶持一批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成长性好的省内软件龙头骨干企业。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加强产业链和创新链建设,形成一批特色产业集群。(责任部门:省经信委)
  (八)鼓励软件企业加强产业优化整合。鼓励省内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将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剥离,成立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鼓励我省龙头软件企业通过联合、并购、重组等方式组建大型公司或进行海外并购。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优势骨干软件企业兼并有潜力的中小软件企业。(责任部门:省经信委)
  (九)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和服务外包业务。积极承接产业转移,鼓励国际知名软件企业、全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及研发机构来鄂投资。发挥我省人才资源丰富的优势,鼓励软件企业积极承接信息管理、数据处理、技术研发、业务流程、工程设计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经信委)
  四、强化载体园区建设,引导产业聚集发展
  (十)积极创建武汉中国软件名城。建立部、省、市联动的工作机制,积极支持武汉市创建中国软件名城工作。将软件名城创建工作与“智慧城市”建设、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等工作统筹推进,通过资金、政策、环境等手段,有效促进政、产、学、研、用等资源要素的集聚和整合,培育打造一批名品、名企、名园和名人。(责任部门:武汉市政府、省经信委)
  (十一)提升重点软件产业园区发展水平。按照产业化聚集、功能化服务、产业链支撑、生态化发展的标准,加快光谷软件园、武汉软件新城、国家地球空间信息武汉产业化基地建设,壮大园区规模,提升园区服务水平。依托重点园区,健全完善湖北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丰富平台资源和内容,创新服务运营模式,提升平台服务质量。(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测绘局、省联投集团)
  (十二)引导市州软件园区特色化发展。根据产业特色和资源禀赋,积极推进襄阳云计算基地、宜昌 “三水”(水利、水电、水工)、荆州石油行业、十堰工业设计和电子商务等特色应用软件及服务加快发展,鼓励和支持襄阳、宜昌、荆州、十堰等市建设软件园区。(责任部门:省经信委)
  五、完善产业金融服务,提升企业融资能力
  (十三)鼓励软件企业上市融资。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35号)等文件精神,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技术优势的软件企业,提高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评估比例,优先支持上市融资,增强软件上市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对上市成功的软件企业给予奖励。(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四)引导设立软件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积极争取中央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充分发挥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以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软件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软件企业发展和大学生创业,加快市场主体培育。鼓励引进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软件产业投融资。(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
  (十五)鼓励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融资方式。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加强知识产权评估、交易平台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建设,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取得贷款的软件企业,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鼓励担保机构为软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省经信委)
  六、强化人才支撑保障,培育集聚软件人才
  (十六)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软件人才。对接国家“千人计划”和我省“百人计划”,鼓励各类软件企业和研发机构引进海内外高层次软件人才,加大引进人才支持力度,对列入计划的软件高端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优先支持其承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鼓励软件企业采取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分红权等形式,对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人员进行激励。(责任部门:省委人才办、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十七)大力培养软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大力实施企业家“123”培育计划,突出培养软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定期举办软件企业高管培训班,提升软件企业管理人员的战略思维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市场营销能力。(责任部门:省委人才办、省经信委、省国资委)
  (十八)鼓励开展实用型软件人才培训。鼓励我省软件企业与高等院校和国内外培训机构联合开展软件人才培训,通过在职、脱产等继续教育方式培养中低端实用型软件人才,从整体上提高我省软件人才规模和质量。(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经信委)
  七、强化工作保障措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九)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健全国家工信部、省、市共建中国软件名城的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和指导,加快推进武汉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建立省直相关部门推进软件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软件产业发展中相关问题,协同推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襄阳、宜昌、荆州、十堰等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本地软件产业发展。(责任部门:省经信委)
  (二十)贯彻落实产业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软件产业相关优惠政策,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对省内新认定软件企业予以支持。在省级现有支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中,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软件企业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并落实好国家有关配套政策。(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十一)积极培育软件应用市场。加强信息化应用与我省软件产业对接力度,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功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省内软件产品。鼓励软件企业加强交流合作,积极推介我省优秀软件,提高我省软件品牌影响力。加快两化深度融合,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积极培育工业软件应用市场。(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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