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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人社办发[2014]6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4-3-3
实施时间: 2014-3-3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3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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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部令第22号),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规范劳务派遣的一部重要规章。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主流媒体积极宣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贯彻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省厅将于3-5月份,对本系统干部、所监管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负责人、劳资人员、工会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本系统干部的劳务派遣监管能力和水平,增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应于今年6月底之前对所监管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轮训一遍。
  二、指导用工单位科学制订调整用工实施方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调查摸底将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较多或者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10%的用工单位列入重点监督指导和服务对象,指导其在2014年底之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制定调整用工方案,确保在两年内即2016年3月1日前逐步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调整用工方案报对其实施监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人社部门对调整用工方案中违法违规的内容要提出纠正意见。要鼓励引导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转为直接用工。要高度重视并积极防范大规模退工或裁员现象,要求用工单位非法定情形不得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确需依法退工的要和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安置办法,避开敏感时日分期分批进行,避免出现大规模退工或裁减人员。
  三、依法开展劳务派遣协议备案工作
  《山西劳动合同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劳务派遣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签订条款完备的劳务派遣协议,将之作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重要手段,并督导各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报备。
  四、做好跨地区派遣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跨地区开展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其分支机构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用工单位所在地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地缴纳社会保险。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除按《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资料外,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单位委托书、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书、职工花名册等材料,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登记。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重新办理参保登记后,被派遣劳动者需办理跨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相应服务工作。跨地区劳务派遣劳动者个人权益记录及其权益记录单的公布随同用工单位参保人员一并办理。跨地区开展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后,其在原参保登记地办理缴费申报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提供的材料对其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进行相应核减。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未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执行的,由用工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加强对劳务派遣的执法检查和争议处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在年内对全省范围部署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执法大检查,全面检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情况。各级劳务派遣许可机关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积极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各级信访接待、仲裁机构要认真做好有关劳务派遣信访接待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组织领导,增强工作预见性,切实掌握并研究解决施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厅报告。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4月10日前将本地区《劳务派遣情况汇总表》报省厅。
  联系人: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  贾新明   王  东
  联系电话:0351-3040559;0351-3046115
  附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劳务派遣情况汇总表》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

相关附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doc    
2、《劳务派遣情况汇总表》.xls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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