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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鼓励家庭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4]2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4-3-18
实施时间: 2014-3-18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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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家庭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4年3月18日
  关于鼓励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鼓励家庭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社会各类人员创办家庭服务企业
  (一)对各类人员创办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四种业态的家庭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家庭服务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扶持,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可给予30万元;对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贷款再扶持,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其贷款在国家规定贴息额度范围之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贴息利率予以贴息。贷款超过国家规定贴息最高额度以上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贴息利率的50%予以贴息。
  (二)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家庭服务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创业及招用人员数量每人每平米每天补贴1元,每人10平方米,补贴期限2年,每个企业每月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对高校毕业生成功创办家庭服务企业以及其所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吸纳就业
  (四)对家庭服务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社保补贴;对招用应届(含上届)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对家庭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六)家庭服务业中的养老服务机构招用从事养老护理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2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鼓励开展家庭服务业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七)社会各类人员参加家庭服务业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成本100%、80%、60%的培训费补贴和100%的鉴定费补贴。
  (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参加家庭服务业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且属于定额培训补贴项目目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100%的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九)家庭服务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成本90%、70%、50%的培训费补贴,其中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
  (十)鼓励社会各方面组织开展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给予竞赛经费补贴。对市级一、二类竞赛优秀选手,分别授予“天津市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突击手”等荣誉称号。
  四、鼓励向家庭服务企业输送从业人员
  (十一)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家庭服务企业输送人员,并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各类职业院校安排学生到我市家庭服务企业实习且满3个月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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