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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4]2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4-3-11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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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
  2013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70元,二级伤残260元,三级伤残250元,四级伤残24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2229元的提高到2229元。
  二、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2013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工伤补贴与养老金之和低于每月2229元的提高到2229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2013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3元,最低发放标准1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7元,最低发放标准849元。
  四、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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