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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4]2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4-3-24
实施时间: 2014-4-1
失效时间: 2019-3-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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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近年来,用人单位和职工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的案件不断增加,这些案件处理大多要经过调解、仲裁以及申诉的过程,结案时间较长,影响到失业保险待遇的及时申领。为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障权益,解决失业人员不能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间及时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因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失业保险金资格审核和申领手续的,可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或司法机关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资格审核和申领手续。
  二、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或未及时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造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权益受损的,应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造成职工失业保险权益受损的,应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2019年3月31日废止。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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