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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4]2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4-3-19
实施时间: 2014-4-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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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500元、每小时8.6元,调整为每月1680元、每小时9.7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6.8元。
  三、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20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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