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债券 > 国债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18号
发文文号: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1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4-4-2
实施时间: 2014-4-2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2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4年第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一期)和2014年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二期)。现将第一期和第二期(以下简称两期国债)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400亿元。第一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5%,最大发行额240亿元;第二期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5.41%,最大发行额160亿元。
  二、两期国债发行期均为2014年4月10日至4月19日,2014年4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4月10日支付利息。第一期和第二期分别于2017年4月10日和2019年4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从2014年4月10日开始计算,投资者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二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四、投资者可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和广发银行网上银行办理两期国债认购、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查询业务。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4年4月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2016年记账式贴现[三期]国债上市交易的通知 2016/1/19
关于2017年记账式贴现[七期]国债上市交易的通知 2017/2/13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44号 财政部公告2011 2011/7/20
关于支付2009年记账式附息[七期]国债等两只国债利息有关 2014/10/24
关于2015年记账式贴现[六期]国债上市交易的通知 2015/6/30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80号 财政部公告2009 2009/7/10
关于2016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上市交易的通知 2016/10/19
关于支付2009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等十三只债券利息 2016/5/26
关于2016年记账式附息[十八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 财库[2016]114号 2016/7/21
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五期]国债上市交易的通知 2014/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