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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门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会协[2014]2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4-4-1
实施时间: 2014-4-1
法规类型: CPA行业其他规定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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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门委员会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3月28日经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附件: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门委员会管理办法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14年4月1日
  附件: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门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会员主体地位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确保重大决策遵循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律,代表行业利益,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统称协会)理事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就专门问题开展工作。
  为规范各专门委员会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各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由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规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资格及人选,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由执业会员代表、相关领域专家、有关政府部门代表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执业会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三)近3年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四)热心行业建设,年龄层次、身体状况和工作时间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
  第六条 相关领域专家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二)熟悉行业情况;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有关政府部门人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工作;
  (二)担任副处级以上职位。
  第八条 秘书处人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负责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工作;
  (二)担任部门副主任以上职位。
  第九条 每个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十条 各委员会日常工作设在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部室与相应委员会对口联系,提供服务和办理相关秘书性事务,就相应事项提交委员会征询意见、审议决策。
  第十一条 每届委员会任期2年,委员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委员会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协会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四)执业会员注销注册或者转出协会的;
  (五)担任委员期间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协会自律惩戒的;
  (六)有其他不再符合委员任职资格情形的。
  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可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门委员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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