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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2014年修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国结算发字[2014]28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4-4-2
实施时间: 2014-5-5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83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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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结算参与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行为,加强对结算参与人的管理和服务,我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2007年修订版)》进行了修订。经报请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201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参与人规则》)(见附件一),于2014年5月5日开始正式实施。现就落实《参与人规则》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老规则的过渡衔接
  (一)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
  一是对于2014年5月5日之前已获得我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将自动获得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资格和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我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继续沿用。
  二是对于甲类或乙类结算参与人资格,现存的各证券公司现有的甲类或乙类结算参与人资格保持不变,按照《参与人规则》第七条的规定,我公司将自2017年起重新评定甲类和乙
  类结算参与人资格。对于新申请获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最初的三年内均为乙类结算参与人资格,三年后方可参与甲类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评定。
  (二)银行类结算参与人
  2014年5月5日之前已参与我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托管银行、QFII托管银行和上市商业银行,将自动获得银行类结算参与人资格和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我公司与托管银行、QFII托管银行和上市商业银行分别签订的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继续沿用。
  (三)其他类结算参与人
  对于2014年5月5日之前已直接参与我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不含开放式基金结算业务和资金代收付业务,下同)的保险公司、财务公司、清算中心、信托公司等结算参与机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是拟继续参与我公司结算业务的机构,应按照《参与人规则》及配套指引的要求,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向我公司申请其他类结算参与人资格。
  二是拟不再参与我公司结算业务的机构,应于2014年内与我公司结清债权债务,并申请注销相关结算账户。
  二、其他事项
  1、自《参与人规则》实施之日起,我公司2007年发布的《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
  规则>的通知》、《关于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步废止。
  2、我公司将在广泛征求市场意见后,向市场发布配套业务指引。请结算参与机构按照《参与人规则》及配套指引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3、我公司联系人:何叶青,董晶
  电话:010-59378781,59378852
  邮箱:jiesb@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2014年修订版)》

相关附件: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2014年修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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