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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4]1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4
实施时间: 2014-2-1
失效时间: 2017-1-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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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黑环函〔2013〕398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3〕18号)即将到期,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行为,保证环境监测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环境监测服务范围:
  (一)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
  (二)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
  (三)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四)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他方面的项目;
  (五)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三、环境监测服务收费办法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执行,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服务并实施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监测变相收取费用。有关环境监测服务的采样、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分析检测方法、数据采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环保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费:
  (一)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完成上级指令性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
  (二)已有明确经费来源的环境监测、研究性报告等;
  (三)其它有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环境监测项目。
  五、环境监测服务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需要核拨。
  六、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七、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1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你厅提前两个月重新申报。
  附件:黑龙江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4日

相关附件: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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