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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4]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1-15
实施时间: 2014-2-1
失效时间: 2016-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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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黑教财函〔2013〕532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1〕91号)即将到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教育部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1号)和教育部考试中心的相关规定,现对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的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一、二、三、四级"全考"收费标准均为120元/生,其中笔试收费标准为80元/生,口试收费标准为40元/生。
  二、收费单位在收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费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重新申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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