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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和少数语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4]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15
实施时间: 2014-1-1
失效时间: 2016-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72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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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费和全国大学少数语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黑教财函〔2013〕533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和少数语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1〕92号)即将到期,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699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费和少数语种考试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英语四级考试(笔试)收费标准为35元/人次;六级考试(笔试)收费标准为37元/人次;少数语种(日、俄、德、法)考试收费标准为37元/人次。
  二、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费和少数语种考试费由经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确认的承办考试的高等院校收取。
  三、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费和少数语种考试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单位在收取考试费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文号、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重新申报。
  附件:黑龙江省承办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和少数语种考试
  院校名单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月15日
  附件
  黑龙江省承办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
  和少数语种考试院校名单
  黑河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佳木斯大学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
  东北农业大学哈尔滨学院
  哈尔滨体育学院东北林业大学
  齐齐哈尔大学伊春职业学院
  大庆师范学院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
  黑龙江大学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
  黑龙江科技学院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
  鸡西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阿城学院
  哈尔滨金融学院大庆石油学院
  哈尔滨理工大学齐齐哈尔医学院
  哈尔滨师范大学哈师大呼兰学院
  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
  牡丹江师范学院牡丹江大学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牡丹江医学院
  黑龙江工程学院黑龙江东方学院
  绥化学院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大庆石油学院应用技术学院黑大伊春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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