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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手续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4]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15
实施时间: 2014-1-15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80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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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手续费标准的函》(黑教财函〔2013〕431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手续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1〕18号)即将到期,为保证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在我省招生的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每录取一名新生向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缴纳新生录取手续费30元。
  二、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手续费由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除此之外,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不得向招生学校再收取其他费用。
  三、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收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手续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省级国库,实行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的政府收入分类科目按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2014年新生录取时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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