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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4]2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2-14
实施时间: 2014-2-14
失效时间: 2016-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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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1〕7号)执行期已满,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障卡初次领取的收费标准为20元/张,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社会保障卡损坏、丢失需要补领的收费标准为30元/张。
  二、社会保障卡属于多功能卡,今后启用就业服务、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劳动力与社会保险争议等其他功能时,不得再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三、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参保人,社会保障卡费用由参保人所在单位负担,无单位的由参保人个人负担。补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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