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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邮政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9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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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湖北省邮政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省公司对其所属市州、县(市、区)邮政局和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详见附件)规范化管理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就省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对省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采取“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办法,省公司本部和分支机构按比例分配税款,各分支机构按销售额配比分配税款。
  省公司当期应纳税额=省公司当期销项税额-省公司当期进项税额
  省公司本部当期应纳税额=省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分配比率
  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省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分配比率×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省公司当期应税销售额
  省公司本部和分支机构分配比率暂定为2:8。
  二、省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销售额主要包括:
  (一)邮政普遍服务销售额。主要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的销售额。
  (二)邮政特殊服务销售额。主要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的销售额。
  (三)其他邮政服务销售额。主要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的销售额。
  (四)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五)销售货物的销售额。
  三、省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分别在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省公司主管国税机关为武汉市江汉区国家税务局。
  四、省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从2014年2月份开始使用《增值税传递表信息系统》,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7日前(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填列《省邮政公司增值税传递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签章确认后,传递给省公司。省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汇总填列《省邮政公司增值税传递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签章确认后传递至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各地当月应纳税额。
  五、省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各分支机构在所在地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七、省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增值税发票。定额发票由省公司统一印制企业冠名发票。
  八、省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可向寄件人开具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九、省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免征增值税税业务,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十、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各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对少报销售收入的,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补税,并不得在省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十一、省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经省公司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传递表信息系统中相应调整。
  十二、年度终了,由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对省公司进行增值税清算。
  十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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