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部分文件废止的条款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第六条。 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5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