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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确定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2006]69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8-18
实施时间: 2006-8-18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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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灵活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宁市、海东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40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50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60元。
  二、西宁市、海东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1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2元。
  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四、本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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