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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冬青原油 香叶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2-8
实施时间: 2014-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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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冬青原油、香叶原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冬青原油、香叶原油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冬青原油 香叶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解读稿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2月8日
  附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冬青原油 香叶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解读稿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农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同时也明确了食用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非食用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为规范统一我省部分植物油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冬青原油、香叶原油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同时也不属于食用植物油,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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