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发[2001]4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1-12-18
实施时间: 2001-12-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5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经清理审核,决定取消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现予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取消项目的落实工作,并在2002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上报省政府。省财政、物价等部门将组织人员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地方和部门,一经发现,其非法所得一律上缴省财政。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继续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清理审核工作。对不符合市场经济秩序,有碍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与取消项目相关的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附件:
附件: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白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6/6/1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清费减负工作的通知 甬财政综[2008] 2008/12/11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 2014/11/18
邯郸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 1999/4/19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96/6/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95/8/2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 鲁政办字[2017] 2017/6/1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行政事业 苏价费字[2013] 2013/10/16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18年度行政事 沪财税[2018]62 2018/11/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停征调整 桂财税[2018]11 2018/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