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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政办发[2014]9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3-16
实施时间: 2014-4-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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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6日
  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扩大招商引资成果,推动长沙经济又好又快率先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市人民政府对招商中介人进行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直接引荐长沙地区以外的投资者来长沙市投资,经投资者确认、与我市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成功的个人或单位。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各方实际控制人,不列入中介人奖励范围。
  二、奖励条件
  (一)通过中介人招商引资的在长沙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满足以下条件:从注册之日(增资扩股从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年内,外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500万美元及以上,内资企业实际到位外来资金6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款)。
  (二)符合国家、省、市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或为世界500强(以当年权威机构发布的榜单为准,下同)及国内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各类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三、奖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将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资金列入预算,招商引资中介人奖金按税收归属,由市、区县(市)、园区财政分级承担,其中,落户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的项目,市级财政负担项目奖金的40%,区级财政负担60%;落户先导区、高新区、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的项目,市级财政负担项目奖金的20%,区县(市)财政负担80%。
  四、奖励标准
  (一)实业投资类。
  1.新设立引进境外资金的项目(以下称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奖金;新设立引进市外境内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以下称内资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3‰计算奖金。
  2.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500万美元及以上的,以实际增资扩股为基数,按实际到位计算奖金,单个项目增资扩股只奖励两次,累计奖励金额上限为200万元人民币。
  3.原有内资项目引进市外境内资金增资扩股并形成固定资产6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新增部分给予奖励,单个内资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人民币。
  4.为鼓励各开发园区做大做强产业项目,对国家级开发园区引进总投资额50亿元人民币(或等额美元)以上产业项目的、省级开发园区引进总投资额10亿元人民币(或等额美元)以上产业项目的,市级财政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对中介人另行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二)资产(含股权)并购类。投资者并购我市企业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部分或购买我市企业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部分,外资项目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实际到位1亿元人民币(不含土地款)及以上的,并购到位资金以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转让净收益上缴市财政账户(专户)为准,分别按5‰、3‰计算奖金。股权、资产并购每一项目只奖励一次,奖励金额上限同实业投资类。上市公司的股权变更不在奖励范围。外资、市外境内资金并购本市其他企业,奖金在扣除原股本及溢价部分外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
  (三)招商引资中介人奖,依据投资类型确定,不与其他专项资金奖励重复计奖。境外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市外境内资金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形成固定资产额为基数,土地价款及流动资金均不在计奖之列。
  五、奖励程序
  (一)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中介人,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投资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中介人证明、中介人身份证、投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中介人引资过程的文字说明及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区县(市)、开发园区商务(招商)局或市商务局填报《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一份承诺书,承诺其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且注明自身不是政府工作人员和项目的投资方实际控制人。中介人若为两个及以上的,还应提交一份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奖金比例分配的说明材料。
  (二)审核。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商务(招商)局和财政、监察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统一报送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核,再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审批结果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三)发放。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将市级奖励指标下达到区县(市)财政部门,由区县(市)财政部门将奖金拨付至中介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若中介人身份为非长沙地区的,市财政局将市级奖励指标下达至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将奖金拨付至中介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介人为两个及以上的,财政部门按照中介人确认的奖金分配比例进行拨付。原则上,从公示之日起3个月内,各区县(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奖金发放会计凭证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六、其他
  (一)对项目中介人申报有争议的,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共同审核;对审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本办法自2014年4月16日起实施,2010年9月30日出台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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