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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评协[2014]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4-3-7
实施时间: 2014-3-7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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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人才奖励办法》已由2014年3月7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正,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人才奖励办法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4年3月7日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高学历、高素质的优秀人才加入资产评估行业,激励全省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特别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攻读学历(位)、取得多种相关执业资格以及开展专业学术研究,加快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按会费收入的5%提取奖励资金,当年支出大于提取部分在下一年度列支。
  第三条 人才奖励范围是在我省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外省设立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人才奖励评选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人才奖励分为单项奖励与年度津贴两种。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二)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业连续满3年(含3年)以上的;
  (三)热爱资产评估事业,执业质量、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第七条 同时符合第六条和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人才基金单项奖励:
  (一)专职从业期间取得硕士学位的,奖励2000元;
  (二)专职从业期间取得博士学位的,奖励5000元;
  (三)具有硕士学位的从业人员,考取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并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的,奖励2000元;
  (四)具有博士学位的从业人员,考取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并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的,奖励5000元;
  (五)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一次全科合格的,奖励2000元;
  (六)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考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执业资格的,每取得一个执业资格奖励1000元;
  (七)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专业知识竞赛成绩名列全国前3名的,奖励3000元;
  (八)获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单项奖励的,奖励1000至3000元;
  (九)出版对行业有指导意义的学术专著,并为专著主要撰稿人的,奖励1000至3000元;
  (十)在资产评估行业课题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奖励1000至3000元。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并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人才奖励年度津贴,每一个年度津贴5000元。
  申请时需提交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省级刊物(含《黑龙江资产评估》)3篇以上,或出版评估专业著作,或实质性参与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修改工作,或承担过国家部委、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及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课题,并通过相应验收等材料。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人才奖励由本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人才奖励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秘书处。
  第十条 秘书处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由秘书处向被批准的申请人发放奖励或津贴,并在《黑龙江资产评估》和黑龙江资产评估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人才奖励申请和审批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秘书处确定。
  第十三条 各资产评估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单项奖励不实行追溯。
  第十五条 同一年单项奖励与年度津贴不可兼报。
  第十六条 部分相关证明材料可提供相关门户网站的公示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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