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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府发[2010]7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6-22
实施时间: 2010-6-22
法规类型: 国土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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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切实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和进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千方百计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到2011年底前,各地要完成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到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任务。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严格把关,加强对廉租住房的动态管理。坚持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完善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制度,对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要在自愿的前提下,分别采取出售、出租和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最基本的住房需求。认真做好2012年及其后一个时期内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编制工作,逐步提高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水平,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适当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积极探索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衔接,逐步统一为政府保障性住房。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尽快组织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鼓励各商业银行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切实解决棚户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各设市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于2010年7月31日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的用地供应规模和建设规模,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的土地供应,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二、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一)实行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首次购买户型在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按1%征收。
  三、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继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各地人民政府要制定方案,统一部署,开展一次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厉打击无证售房、未按规定时限开盘、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规模,出让面积小城市(镇)不得超过7公顷,中等城市不得超过14公顷,大城市不得超过20公顷,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分期付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物价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房屋交易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金融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
  (二)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各地在审批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时,要以栋(幢)为最低审批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明码标价、公开对外销售。2009年5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要严格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单元)计价结算销售。
  四、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责任
  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责任。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地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把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对落实本地区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工作负总责。各地在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采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确保各项调控政策落实到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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