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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办会[2014]3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3-18
实施时间: 2014-3-18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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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4]8号)(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要亲自把关,并责成专人具体负责,确保报备数据真实、完整,高质量地完成好2013年度报备工作。
  2.能够实现网上报备信息的(即通知中附表1、2、3、4、5),可不再向省财政厅报送书面材料;不能实现网上报备的其他报表和说明,则要向省财政厅报送书面材料。
  3.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网上报备和书面材料报送工作。对未按规定完成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进行专项检查。
  联 系 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金鹏
  联系电话:024-23494255(周四),024-22709343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3号809室
  邮政编码:110002
  附件:《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4]8号)
  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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