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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保监发[2014]2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3-25
实施时间: 2014-3-25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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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地)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14]16号)精神,黑龙江保监局对《黑龙江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黑保监发[2013]90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将修改后的《黑龙江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辛玉秋、陈天宇
  联系电话:0451-51958029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2014年3月25日
  黑龙江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包括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保证资格考试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推动资格考试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保监局(以下简称保监局)是全省资格考试的主管单位,负责全省资格考试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三条 保监局与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省协会组织管理全省资格考试工作,保监局直接管理省协会有关工作;省协会与市(地)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地)协会)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市(地)协会组织管理当地资格考试工作,省协会直接管理市(地)协会有关工作。
  省协会设立考试中心,直接管理和指导全省资格考试工作,同时负责哈尔滨市行政辖区内的相关考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辖区。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保监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有关制度,制定并解释辖区内考试管理办法;
  (二)依据《资格考试考场建设标准》(附件1)验收新建或改建考场;
  (三)对省及市(地)协会的资格考试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对考试组织工作进行巡视、检查;
  (四)处理考试投诉、舞弊等与考试有关的违规违纪行为;
  (五)抽取电子化考试试题;
  (六)监督《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相关管理工作;
  (七)对考试报名费及考试费用进行监督管理,其中,保监局有关业务监管处室负责考试报名人员数据的核对,办公室财务管理科负责考试报名费及考试费用账务的核实和监督管理;
  (八)调整或变更考试协办单位。
  第六条 省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贯彻执行相关考试管理政策。
  (二)制定资格考试管理实施细则和各考场、保险公司资格考试组织情况考评办法等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市(地)协会考务工作;组织召开考务会议,总结及安排相关考试工作;验收考场;对各市(地)考场进行远程监控和巡查。
  (三)组织哈尔滨地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及全省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录入考生报名信息,设置与分配考场,发布相关考试信息,维护考试系统,接受考生咨询与查询,保管与保密考试试题,安排监考与巡考,录制保管录像资料,打印、发放、补发及换发《资格证书》,管理考试档案等。
  (四)与各会员公司签订资格考试自律承诺书,约定会员公司组织资格考试应履行的责任,明确会员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会员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资格考试负总责。
  (五)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考试专项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统一收取全省资格考试报名费,集中汇缴财政部中国保监会专户。
  (六)经保监局授权,处理资格考试违规违纪行为。
  (七)完成保监局交办的其他资格考试工作。
  第七条 市(地)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贯彻执行相关考试管理政策。
  (二)发布相关考试信息,维护考试系统,接受考生咨询与查询,组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管考试试题,安排监考与巡考,录制保管录像资料等。除以上职责外,报名试点市(地)协会应录入考生报名信息、设置与分配考场,管理考试档案,每周与省协会核对考试数据和考试报名费收缴情况。
  (三)与各会员公司签订考试自律承诺书,约定会员公司组织考试应履行的责任,明确会员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会员公司负责人对资格考试负总责。
  (四)完成省协会交办的其他考试工作。
  第八条 资格考试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省协会秘书长对全省资格考试负总责,市(地)协会秘书长对本市(地)资格考试负总责。
  第三章 报名管理
  第九条 省协会负责接受除报名试点市(地)外的全省考生报名。报名试点协会负责接受当地考生报名。
  第十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参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具备高中(含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参加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具备大专(包括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无下列情形之一: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 年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 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 年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
  (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所在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受一家保险公司意向委托,拟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农民;
  (二)组织人员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保险公司应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设有农村营销服务网点。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2、3);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同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报名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保险公司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保险公司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营销服务网点许可证复印件;
  (二)保险公司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营销服务网点委托报名参加考试人员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意向书原件。
  第十二条 报名分为集体和个人报名。通过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集体报名的,保险机构负责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资格考试报名材料审核证明》(附件4),加盖公章或报名专用章确认,接受报名协会负责复核。社会个人报名的,报名材料由接受报名协会负责审核。
  考生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属市(地)参加考试,对路途较远需集体跨市(地)考试的,组织报名的保险机构应向省协会备案。对异地工作的考生,保险机构需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考试报名费由报考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报名手续时向省协会专用账户缴纳,省协会应在收到考试报名费后即时将考试报名费汇缴保监局指定账户。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包括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报名费为每人每次60元,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费每人每次90元,省协会须向交款单位和个人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收据》,不得拒开票据或开具其他票据。
  第十四条 省及报名试点协会应均衡安排考试场次,同一场次可同时安排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等不同类型的考试。原则上每场考试不能仅安排一家机构的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省及报名试点协会应确认考试报名费到账后方可进行考试场次安排。报名试点协会安排场次后应及时将考试信息报省协会,省协会应在省协会网站公布全省考试相关信息,供考生查询,同时将考试信息报保监局,保监局依据场次安排抽取试题。保险机构应及时将相关考试信息告知本单位考生,接受报名的协会应及时将考试相关信息通知社会个人考生。
  第十六条 省协会及报名试点协会应妥善保管考试人员的原始数据等相关重要资料,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保证其安全、完整和真实。考试合格考生的报名资料由省协会及报名试点协会按市(地)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为2年。考试未通过人员的报名资料不予退还本人,保存3个月后销毁。
  第四章 考试管理
  第十七条 保监局、省协会、市(地)协会、秘书长、考务人员之间分别签订资格考试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
  第十八条 各考场应配备与考试规模相适应的考试机,各考场考试机应达到10台以上。要设专人定期检查、维护考场服务器、电脑设备、供电设施,保证网络连接顺畅,确保考试过程安全、运行无故障,严防因服务器管理不善,造成考试试题泄密或考试数据遗失。
  第十九条 各考场迁址的,新建考场应由保监局和省协会验收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考场应配备身份证识别器,安装电子摄像监控系统,摄像范围应覆盖整个考场,确保无死角,具有同期声。考生入场时应开始摄像,并保证摄像系统在考试过程内全程开通,提前完成考试的考场可在上传成绩并向省协会报备情况下关闭摄像系统。各考场的录像应能实时传送至保监局和省协会,摄像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情况下不得组织考试。各考场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备省协会,对考试进行中摄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的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确保能防止舞弊行为及明确相关人员责任。每场考试的录像资料,各考场应妥善保存2年。
  第二十一条 各考场应制订并张贴考生须知,考生须知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考生应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包括居民二代身份证、军官证、临时身份证等)参加考试,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考生应在考试前30分钟进入考场。入场前,应将有效证件提交监考人员查验并按顺序接受拍照,拍照时应设置有考场标志的背景,摄像头应具备保证照片清晰的像素。拍照后,按照电脑分配座位对号入座,有效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随时核查。
  (三)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以后方可交卷退场。
  (四)考生不得携带书籍、资料、商务通、包、手机、无线通讯工具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五)考生在考试中遇有问题,应立即举手与监考人员联系,不得自行通过关机,退出考试系统,或请其他考生帮助等办法解决。考生不得就试题答案内容向监考人员询问。
  (六)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护环境卫生,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计算机屏幕,不准抄写、记录试题内容。考试时间终了,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提交确认交卷,安静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谈话。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资格考试考场情况登记表》(附件5),存档备查,保存期限2年,同时将扫描件与当场考试录像资料合并保存。
  第五章 监考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每场考试应有两名监考人员监考。监考人员应在考生进入考场前20分钟到岗。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肃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出现因客观因素不能按时组织考试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协会。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不得抄题、做题、传题,不得复印试题或利用计算机设备保存试题,并在考试试题下载完毕后断开网络连接,保证试题的安全保密。在考场内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不得有与监考工作无关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在考生入场前,应严格查验考生有效证件,使用身份证识别器核实身份证真伪,核对考生身份,查验无误后方能进入考场。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10分钟,宣布考试纪律及考生须知,辅导考生进入考试系统。
  第二十七条 考生在答卷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离开考场,擅自离开考场,视为交卷,不得再返回考场,监考人员应对考生提交确认交卷情况予以核实。
  第二十八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作弊处理,监考人员予以确认后在考试系统中作出相应处理。
  (一)抄录电脑中试题内容警告无效的;
  (二)偷换座位的;
  (三)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的;
  (四)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扰乱考场秩序的;
  (五)由他人替考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示考生所剩时间,考试结束,监考人员要做好考场清理工作。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有关规定,禁止非本场监考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协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申领、制作、发放(包括颁发、换发、补发)、保管等管理工作。《资格证书》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通过考试的考生获取全国通用证书,高中以上学历通过考试的考生获取全省通用资格证书,符合农村保险营销员条件通过考试的考生获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参加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均由省协会打印制作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资格证书》须加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专用章”钢印。
  第三十三条 省协会应明确专人管理空白《资格证书》,建立申领、使用台账,定期清点、核对库存,确保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管理台账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空白《资格证书》和钢印应分开保管。
  第三十四条 省协会应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合格考生《资格证书》的生成和制作,并将《资格证书》发放给报考单位或考生个人。《资格证书》制作完成后,省协会应及时通知报考单位或考生个人领取《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资格证书》领取时,集体报名的由保险机构省级机构到省协会统一领取,个人报名的由考生本人到省协会领取,领取证书时需签字确认,各保险机构和个人应及时领取《资格证书》。保险机构应在领取后及时将《资格证书》发放给个人,对《资格证书》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并由领取人签名。
  第三十六条 《资格证书》因登记事项变更、毁损、遗失,需要申请变更、换发、补发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格证书变更、换发、补发申请表》(附件6);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四)需要变更、更换的,提供原资格证书原件、户籍证明等;
  (五)需要补发的,提供原资格证书遗失公告报纸(省级以上报纸)原件。
  《资格证书》变更、换发、补发不收取任何费用。《资格证书》变更、换发、补发资料保管期限为1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保监局不定期抽查各协会考务工作及考试资金管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 省协会应配备巡考人员每月对部分考场进行巡考,并对各考场考务工作组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开展各考场考务工作评比,定期通报评比结果。
  第三十九条 省及市(地)协会应分别成立巡考委员会,制定相关制度,组织会员公司内审、合规等部门人员交叉监督资格考试情况。同时开展会员公司考试组织情况评比,定期通报评比结果。各协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派的其他人员应定期对当地考场进行巡考,监督检查考试情况,每周不少于3次。各考场应建立巡考日志,记载相关情况。
  第四十条 省协会应采取远程监控方式,每日监督和记载各考场考试情况,并建立远程监控日志,记载监控场次、时间、考生人数和座位号、是否存在问题等内容,并与考试系统记载时间、各考场上传成绩时间等核对,远程监控日志应保存1年。保监局通过远程监控不定期抽查各考场考试情况。
  第四十一条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集体舞弊、保险机构组织集体舞弊、组考单位协助考生舞弊等重大事件的,须立即报告保监局和省协会。
  第四十二条 省协会及市(地)协会应妥善保管报名资料、证书变更、换发、补发资料、作废证书等资格考试档案,对于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做好销毁登记,列清明细,经省协会或保监局同意后销毁,空白资格证书销毁应在保监局监督下进行。销毁登记应作为档案资料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条 资格考试中发现考生和保险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集体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存在考场建设达不到标准、报名资料审核不严、档案管理不善等问题的协会,保监局或省协会责令停考,限期整改,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组织考试。
  第四十五条 组织集体报名的保险机构应对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报名材料,或者参与、组织、协助考生作弊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停止该保险机构6个月的资格考试。同时责成该保险机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协会相关人员参与、协助、组织考生舞弊、组考不利或者泄露考试机密、考试报名费未到账安排考试、考试报名费上划不及时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保监局或省协会责令该考场停考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考试;情节严重的,取消委托考试资格。停考整顿期间,省协会统一协调当地考生按就近原则到其他考场参加考试。
  同时责成当地协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
  对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协会秘书长,责成当地协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撤换。参与或纵容考试舞弊行为的秘书长应予以撤换。
  第四十七条  在查处保险公司、协会及相关人员资格考试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除追究责任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行期限为3年。《黑龙江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黑保监发〔2010〕4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黑龙江保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资格考试考场建设标准
  2.资格考试报名表(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
  3. 资格考试报名表(农村保险营销员)
  4.资格考试报名材料审核证明
  5.资格考试考场情况登记表
  6.资格证书变更、换发、补发申请表

相关附件:
《黑龙江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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