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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会协[2014]11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4-3-25
实施时间: 2014-3-25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5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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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党建与业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重要载体,是行业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为了进一步发挥综合评价在推动事务所发展中“指标导引、自动比动”的作用,同时简化工作流程,减轻事务所信息填报负担,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经广泛征求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综合评价工作进行了的改进和完善。现就做好2014年事务所综合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事务所开展信息填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组织本地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参与综合评价工作,指导事务所按本通知要求规范、及时填报相关指标信息。
  事务所可以通过接收电子邮件、在中注协网站下载的方式,获取综合评价表(Excel格式),并根据以下要求据实填列有关信息:
  1.使用Excel 2007及以上版本,下载并打开综合评价电子表格。
  2.填报前,认真阅读填表说明。
  3.为保证指标信息汇总、评价,请勿自行修改设定的数据格式,并确保表中填写的事务所代码与中注协“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严格一致。
  4.为减少事务所填报负担,保证数据的一致性,评价表部分指标数据信息,将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取。请事务所在填报前,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对应指标信息,同时督促本所合伙人(股东)、注册会计师更新个人信息。
  5.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各指标信息填报口径均为包括总、分所在内的合并信息。
  6.各指标填报信息,应当有证明其真实性的档案资料或者工作底稿。
  二、审核和汇总事务所填报信息
  事务所完成综合评价表的填写后,纸质表格加盖事务所公章后提交所在地方注协审核,并同时提交评价表电子表格。
  地方注协应对本地区事务所上报的综合评价表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事务所名称和事务所代码的填列是否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一致,是否存在漏填指标,是否按照规定格式填报,是否私自更改表格内容和样式等。完成审核后,将本地区事务所综合评价电子表格,集中上报中注协。
  中注协收到地方注协提交的事务所综合评价表后,将“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数据指标“回填”到各所表内。同时,对填报的指标信息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如果发现填列信息明显异常的,将责令事务所限期重新核实并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相关指标在赋分测算时采取归零处理。其中,可能进入前百家的事务所,如存在填报信息异常、被投诉举报等情形,将视严重程度,组织现场抽查,核实确认有关信息。
  三、完成指标测算,公布、反馈评价结果
  中注协汇总各地上报表格信息,以事务所为单位分别测算评价结果。在此基础上,根据修订后《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另文发布),编制发布2014年综合评价全国前百家事务所信息,并酌情公布事务所分行业、分领域收入信息。
  中注协将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及评价结果,分别反馈给事务所及所在地方注协。
  四、时间安排
  4月20日前,事务所完成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填写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方注协。
  4月30日前,地方注协完成审核本地区事务所综合评价表,汇总上报中注协。
  5月底,中注协完成综合评价信息汇总、复核、实地核查、评价结果测算等工作,编制发布全国前百家事务所排名信息,反馈事务所综合评价结果。
  五、联系方式
  中注协联系人:注册部周京,杨渊波;联系电话:(010)88250136,88250137;传真:(010)88250033。
  综合评价工作专用邮箱:2014zhpj@。
  附件:
  1.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填表说明
  2.综合评价填报表

相关附件:
1. 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填表说明.doc    
2.  综合评价填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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